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经营道路普通货色运输、大型货色运输等业务的有限任务公司,乙公司为经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汽车发卖、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业务的有限任务公司。
2021年1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风电叶片山地工装运输车生产条约》,条约紧张内容:1.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定作)风电叶片山地工装运输车3台,总价248万;2.交货地点:乙公司;3. 交货韶光:甲公司支付条约总价定金后75天;4.付款办法:条约签订后,甲公司交纳条约总价款的30%作为条约的定金,余款在验收合格后提车前一次性付清(预支订金74万元);5.条约期满后,如乙公司不能准期供应车辆,按不能交付车辆价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如甲公司过时不提车,按照车辆价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甲公司过时30日不提车,乙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条约,另行处理甲公司定做的车辆,预支的定金按照条约法的规定处理;6.乙公司按照甲公司哀求生产车辆,经营及车辆登记方面事宜全部由甲公司卖力。
条约签订后,甲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
关于该50万元,甲公司认为是交纳的“订金”,乙公司认为是交纳的“定金”。
条约期满后,甲公司主见乙公司没能制作完成条约约定车辆,提起诉讼哀求解除条约,返还“订金”50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丢失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50万元。
乙公司则主见车辆制作完成后,甲公司拒不提车,哀求甲公司按照条约约定提车,如坚持解除条约,不同意返还“定金”,并哀求甲公司支付过时提车至法院剖断条约解除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公司双方签订的《风电叶片山地工装运输车生产条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逼迫性规定,条约成立并生效。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甲公司支付的50万元是“订金”还是“定金”;二、甲公司哀求解除条约、返还交纳的50万元及赔偿丢失的情由是否成立。

关于焦点一,案涉条约第3条交货韶光为条约签订甲公司支付条约总价“定金”后75天;第4条付款办法明确约定定作人交纳条约总价款的30%作为条约“定金”,但括号备注为“订金74万元”;条约第5条关于违约任务的约定,再次明确为“定金”。
根据涉案定作条约的性子,乙公司加工制作的是特种车辆,材料本钱数额较大,且该种车辆只针对定作人的特定用场,如定作人不提车辆,则制作方丢失巨大,按行业习气须要定作人给付定金作为履行的包管。
综合剖析条约订立本义、给付目的、行业交易习气等,法院认定甲公司给付乙公司的50万元为“定金”。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条约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条约标的额248万元,定金数额最高为49.6万元,甲公司实际交付50万元,超过部分的4000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可视为预支款。

定做合同中双方均主张对方违约违约责任若何认定

关于焦点二,甲公司以乙公司没有按照条约约定期限制作完成、至今未交付定作车辆为由,哀求解除条约并赔偿甲公司经济丢失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50万元,答允担相应举证任务。
自条约约定交付期限届满至今长达2年多的韶光,甲公司并没有提交向乙公司哀求交付车辆或催告交付车辆的证据。
乙公司提交的微信谈天记录及发布的抖音视频,虽不能直接证明车辆已按约定期限制作完成,但足以证明定作车辆早已制作完毕,且庭审中仍哀求甲公司提取车辆,但甲公司不同意提取车辆,明确哀求解除条约。
因此,甲公司坚持解除条约,不提取车辆,属违约行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更无情由哀求赔偿丢失。
定金之外的4000元为预支款,应由乙公司返还。
本案中双方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已选择不退还定金,再哀求支付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条约轇轕中主见对方违约的,一定要保存好相应证据,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见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如不能提出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见,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条约约定的提车期限至起诉之日已达2年多的韶光,甲公司未能对自己的主见提交相应证据,承担了不利的后果。

大部分人在订立条约时,不知道“定金”和“订金”的差异,“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完备不同。
定金具有包管条约履行的性子,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的,无官僚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的,应该双方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有上述包管的性子。
签订条约时应明确交付金钱的性子。
交付定金时要合理打算数额,定金超过条约标的20%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包管。
定金条约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条约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的,无官僚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敷以填补一方违约造成的丢失的,对方可以要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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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墨:付海心
来源:巨野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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