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新乐市张某诉称,2024年3月3日,其承包了曲阳县卢某房屋装修事情,并签订了《劳动条约》。约定材料全部到场后,卢付装修款的30%,待施工到一半时,卢付装修款的20%。装修落成后,3日内付完所有施工费,如单方毁约则应赔付对方2万元违约金。
2024年5月1日,张某施工完毕。经结算,施工费共计5.5万元。但,卢仅支付了3万元,尚欠2.5万元。由于,卢某未按约定给付施工费,构成违约,故还应给付张某2万元违约金。
遂,张向新乐市公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以劳动条约轇轕备案,并向卢某投递了干系法律文书。
【统领】
卢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做事所陈少勇则认为,由于张某没有按条约约定选用胶漆,现已导致墙面严重开裂,故而双方发生争议。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轇轕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公民法院统领;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按照不动产轇轕确定统领,装饰装修条约轇轕应参照不动产轇轕确定统领。而,本案本色并非劳动条约轇轕,实为装饰装修条约轇轕。故,特依法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曲阳县公民法院进行审理。
【移送】
2024年8月15日,新乐市公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备案案由虽然是劳动条约轇轕,但从原、被见告争情由及条约约定看,案由应为装饰装修条约轇轕。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条约属于培植工程轇轕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干系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轇轕确定统领。故而,本院对此案无统领权,被告对统领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曲阳县公民法院处理。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