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笔墨号 : 中华公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培植部令第9号
· 发布日期 : 2011-01-26
· 履行日期 : 2011-01-26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
· 法规种别 : 培植业,建筑安装施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2月26日培植部第53次部常务会议谈论通过 2002年3月5日培植部令第110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培植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培植部令第9号公布的《住房和城乡培植部关于破除和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改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担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掩护公共安全和"大众年夜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履行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该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利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该担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培植逼迫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培植行政主管部门卖力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事情。
省、自治区公民政府培植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事情。
直辖市、市、县公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事情。
第二章 一样平常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
(二)将没有防水哀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破坏房屋原有节能举动步伐,降落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构造和利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构造布局,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根本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构造,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浸染力系统地通报给根本地基的紧张构造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举动步伐;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举动步伐。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该经城市方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该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该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该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该按照防水标准订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培植逼迫性标准和其他技能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该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纳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方法,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担保作业职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略公共空间,不得危害公共部位和举动步伐。
第三章 开工报告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该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报告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利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该取得业主的书面赞许。
第十四条 报告登记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柄的有效凭据);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构造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供应该企业干系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利用人,还需供应业主赞许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把稳事变奉告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该奉告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该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做事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做事协议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履行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履行期限;
(三)许可施工的韶光;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举动步伐及防盗窗的安装哀求;
(六)禁止行为和把稳事变;
(七)管理做事用度;
(八)违约任务;
(九)其他须要约定的事变。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做事协议履行管理,创造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履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该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做事协议的,深究违约任务。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该及时到现场检讨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谢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做事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涌现的影响"大众年夜众利益的质量事件、质量毛病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培植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容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该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条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条约应该包括下列紧张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办法、规格、质量哀求以及质量验收办法;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韶光;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办法、韶光;
(六)条约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任务及办理轇轕的路子;
(八)条约的生效韶光;
(九)双方认为须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轇轕的,可以协商或者调度办理。不愿协商、调度或者协商、调度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公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底细况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该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韶光,降落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该按照规定的位置、办法和韶光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利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考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利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该返工,并由任务人承担相应丢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该按照工程设计条约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该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该按照装饰装修管理做事协议进行现场检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做事协议的,应该哀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讨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卖力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该向业主提交解释书、保修单和环保解释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利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哀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打算。
第七章 法律任务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该卖力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任务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举动步伐造成丢失的,由装修人卖力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略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举动步伐造成危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丢失的,依法承担赔偿任务。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报告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举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丢失的,依法承担赔偿任务。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惩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哀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破坏房屋原有节能举动步伐或者降落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举动步伐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方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方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城乡方案法》及干系法规的规定惩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培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培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惩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能规程,不按照规定采纳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方法,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件隐患不采纳方法予以肃清的,由培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件的,降落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创造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做事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做事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事情职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容许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培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培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履行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培植行政主管部门卖力阐明。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