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编号: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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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作品著作权让渡合同0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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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条约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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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条约联系人: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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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干系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本着精诚互助、互利共赢的原则,就甲方作品著作权转让事宜志愿达成如下条款,以资遵守。

第一条 转让作品及权利

1.1“转让作品”系指下列作品: (根据下述序号选择)详细描述详见条约附件。

(1)杂技作品:

(2)舞蹈作品:

(3)戏曲作品:

(4)话剧、歌剧作品:

(5)相声、小品作品:

(6)其他作品:

1.2甲方交付的作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全的;

(3)透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危害国家名誉亲睦处的;

(4)鞭策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毁坏民族联络,或者侵害民族风尚、习气的;

(5)鼓吹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毁坏社会稳定的;

(7)鼓吹淫秽、赌钱、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诋毁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柄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精良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3甲方将其对其作品享有的 (根据下述序号选择)转让给乙方,乙方赞许受让。

(1)复制权,仅限 形式的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演出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仅限 形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限

1.4甲方担保拥有上述转让乙方的权利,且担保上述作品(含作品中甲方供应的图片)不会陵犯第三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或有导致法律轇轕的环境。
甲方违反前述担保的,甲方答允担全部任务。

第二条 转让区域

2.1甲方将其享有的上述权利在 (根据下述序号选择)区域范围内转让给乙方。

(1)中国大陆;

(2)中国喷鼻香港;

(3)中国澳门;

(4)中国台湾;

(5)其他地区

(6)全天下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转让用度及支付办法

3.1乙方采纳下述第 种办法向甲方支付本条约项下著作权转让用度。

(1)一次性付费: 元(大写 元)。
以一次性付费办法支付的,乙方付费韶光为:

(2)分次付费。
分次付费的,乙方分 次向甲方支付著作权转让用度公民币 ,乙方付费韶光为:

(3)基本用度加收入分配:基本用度 元(大写 元)+乙方利用甲方作品产生收入的 %。
以基本用度加收入分配办法支付的,乙方支付基本用度的韶光为 ,收入分配的结算周期为

(4)其他支付办法:

3.2乙方应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将属于甲方的转让用度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3.3甲方收款后须向乙方出具收款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收条、收据、发票等。

第四条 双方其他权利与责任

4.1本条约生效后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供应其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该作品的剧本、演出视频、传授教化视频和曲谱等有形载体。

4.2甲方有权确定作品署名办法:
未经甲方赞许,乙方不得修正甲方确定的署名办法。

4.3未经甲方赞许,乙方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正、删节、增加图表及序言、后记或者改变演出形式等。

4.4根据乙方须要,甲方有责任出具本条约项下干系著作权转让的《著作权转让证明书》。

4.5如甲方选择基本用度加收入分配的办法支付作品容许转让用度,则乙方应在结算的同时,向甲方供应书面的结算报告并附上干系收入证明材料,如与第三方的合同等。

第五条 违约任务

5.1除另有约定外,乙方过时支付甲方转让用度的,每过时一日,乙方应按搪塞未付金额的千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过时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条约。

5.2乙方违反本条约第4.2、4.3、4.5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公民币 元(大写 元),并应在甲方规定的韶光内纠正其违约行为,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韶光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条约。

5.3除本条约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条约的约定,经甲方提出,不在甲方规定的韶光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条约。

5.4除另有约定外,甲方违反本条约的约定,经乙方提出,不在乙方规定的韶光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本条约。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如果本条约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宜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条约下的全部或部分责任,该责任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宜妨碍实在行期间应予中止。

6.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宜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韶光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宜的发生关照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宜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供应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宜及其持续韶光的适当证据及条约不能履行或者须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宜导致其对本条约的履行在客不雅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任务尽一相符理的努力肃清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宜的影响。

6.3.不可抗力事宜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实行本条约。
不可抗力事宜或其影响终止或肃清后,双方须立即规复履行各清闲本条约项下的各项责任。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肃清而致使条约任何一方损失连续履行条约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条约或暂时延迟条约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任务。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任务。

6.4.本条约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掌握的,无法预见或纵然可预见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战胜,并于本条约签订日之后涌现的,使该方对本条约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不雅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宜。
此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磨难如水灾、失火、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宜如战役(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七条 释义

7.1著作权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著作权和著作人的意志为依据,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自己的创作行为取得著作权。

7.2著作权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条约或继续等方法从作者本人或其他著作权人处得到著作权。

7.3收入:本条约第三条中的“收入”特指被容许方通过本条约约定办法利用容许方作品产生的全部资金的总流入、总业务额。

第八条 关照与投递

8.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条约而相互发出或者供应的所有关照、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条约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办法投递;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该书面关照对方,否则发至本条约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关照、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投递。

8.2.以邮寄办法投递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投递;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 日视为投递。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办法投递的,关照、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投递;关照、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 日视为投递。

第九条 争议办理与适用法律

9.1.本条约的订立、效力、阐明、履行和争议的办理均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的法律。

9.2.凡因本条约引起的或与本条约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办法(二选一)办理:

①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结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②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公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条约权利和责任的转让

除条约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赞许外,本条约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责任,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赞许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赞许,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 条约的阐明

11.1.本条约文本由甲方乙方供应,其已采纳合理的办法提请对方把稳免除或者限定其任务的条款并予以解释;甲乙双方对本条约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同等赞许。

11.2.本条约的理解与阐明应依据条约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条约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条约的阐明。

第十二条 条约效力和签署

12.1.本条约对每一方的继续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2.2.本条约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条约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2.3.如果本条约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缘故原由完备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实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被视为删除。
但本条约的别的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2.4.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本条约经双方具名、盖章,以末了具名、盖章日期为本条约生效日期。
本条约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条约,补充条约与本条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本条约之任何修正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 条约附件

13.1.本条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条约。
本条约的附件和补充条约均为本条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本条约及本条约的附件和补充条约内空格部分填写的笔墨与印刷笔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条约附件如下:

①甲、乙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②艺术作品的详细描述;

③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具名):

授权代表(具名):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