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贺涛利用担当上海益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友集团)党委布告、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翁孟群利用担当上海振兴粮油公司总经理、益友集团进出口分公司总经理、益友集团管理总监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得到褒奖、职务提拔等事变供应帮助、谋取利益,分别造孽收受财物共计折合667万余元、202万余元。
2002年至2018年间,贺涛、翁孟群单独或共同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形下,通过虚构贸易等形式,将公款挪用给干系公司用于经营活动,个中贺涛涉及7,800万元、翁孟群涉及4.4亿余元。
2003年至2007年间,贺涛、翁孟群共同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采取直接低价发卖商品、通过虚假代理将本单位盈利业务转交经营等办法,帮助贺涛的亲友获取造孽利益3,126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贺涛、翁孟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为亲友造孽牟利罪。
贺涛受贿数额特殊巨大,翁孟群受贿数额巨大;贺涛、翁孟群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贺涛、翁孟群为亲友造孽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殊重大丢失,上述罪过均应依法惩办,予以并罚。
鉴于贺涛、翁孟群分别具有自首、坦白、认罪悔罪及受贿违法所得已全额退缴退赔、为亲友造孽获取利益的追缴情形等情节,对上述犯罪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惩罚。
据此,法庭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子、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转自:上海一中法院

来源: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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