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已施行
那么有了管理办法
如何进行投诉举报呢?
7月20日
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发布
《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
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全文如下
荆门市民用建筑
装饰装修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处理行为,掩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柄,依照《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诉、举报的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者进行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处理事情坚持依法依规、客不雅观公道、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实施统一受理、按职分流、限时处理。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卖力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的统一受理、分流转办等事情,由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详细组织开展。
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住建部门应该遵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逐步承担起辖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的统一受理、分流转办等事情。
钟祥市、京山市、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住建部门(以下简称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该明确详细管理机构,卖力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的统一受理、分流转办等事情。
第五条 装饰装修干系行业协会应该帮忙住建等有关部门处理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涉及本协会会员的投诉、举报,受托开展干系民事轇轕调度事情。
第六条 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及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明确的详细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该安排专人详细卖力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分流转办等事情,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统一受理机构的办公地址、电话、邮箱和投诉、举报办法,并在辖区的社区和物业做事小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七条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经进入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二)已经信访闭幕的;
(三)投诉、举报无详细事实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依法处理办结,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没有直接关联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环境。
第八条 投诉人、举报人在投诉、举报时应该供应下列信息或者材料:
(一)被投诉人、被举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干系信息;
(二)被投诉、举报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以及违法事实;
(三)投诉、举报的详细诉求;
(四)装饰装修条约、现场图片、款项收据等。
提倡单位或者个人实名投诉、举报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该建立登记簿,记录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办法、详细诉求,被投诉人、被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违法项目名称及坐落位置,违法行为发生韶光、地点等信息,网络整理干系投诉、举报材料。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该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二日内关照投诉人、举报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该书面关照并解释情由。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属于住建部门监管职责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该在受该当日转交住建部门干系机构,干系机构应该依法调查处理,并在接管转交之日起五日内回答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通过政务做事、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转办的,干系机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同时回答转办单位。
举报、投诉不属于住建部门监管职责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该在受该当日转交同级干系部门,由干系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回答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干系机构之间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处理职责产生争议的,应该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住建部门确定处理机构。
第十三条 涉及住建部门监管职责的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应该给予行政惩罚或者采纳行政逼迫方法的,住建部门干系机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城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属于民事轇轕的,经搜聚当事人意愿,住建部门干系机构可以自行组织调度或者移交第三方进行调度;涉及装饰装修干系行业协会会员的,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组织调度。
涉及的民事轇轕调度不成的,住建部门干系机构应该闭幕调度程序,奉告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律路子办理。
第十五条 受理和调查处理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的事情职员,与投诉人、举报人,被投诉人、被举报人以及投诉、举报事宜有短长关系,可能影响投诉、举报事宜公道处理的,应该自行表露并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干系卖力人决定。
第十六条 在受理及处理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事情职员不得透露投诉人、举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所在单位、地址和联系办法等信息,不得将投诉、举报情形透露给被投诉人、被举报人以及与投诉、举报办理无关的职员,不得私自扣压、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不得拖延投诉、举报办理韶光。
第十七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投诉、举报处理办结:
(一)投诉、举报已经处理完毕的;
(二)投诉、举报经核查不属实的;
(三)投诉、举报在处理过程中进入法律程序的;
(四)投诉、举报属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轇轕,已经达成和解、调度或者闭幕调度程序的;
(五)其他属于办结的环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卖力阐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来源: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
编辑:琳达
审核: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