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契税因此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工具,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东晋的“古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
中华公民共和国成立往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便是《契税暂行条例》。

  3.特点:

税法二07契税

  (1)属于财产转移税:契税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地皮和房屋为征税工具,具有财产转移课税性子。
地皮、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

  (2)由财产承受人缴纳:—般税种都确定发卖者为纳税人,即卖方纳税。
契税则属于地皮、房屋产权发生交易过程中的财产税,由承受人纳税,即买方纳税。

二、征税范围

  契税征税工具为发生地皮利用权(不存在地皮所有权的问题)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地皮和房屋。
详细征税范围包括:

  (一)地皮利用权出让:一级地皮市场的行为(政府卖地)

  (二)地皮利用权转让:二级地皮市场的行为

  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流;不包括地皮承包经营权和地皮经营权的转移(由于不涉及地皮利用权的转移,只是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褒奖等办法转移地皮、房屋权属的依规定征税。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1.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流房屋

  【提示】按房屋现值缴纳
折价抵偿债务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提示1】按投资房产代价或房产买价缴纳。

  【提示2】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居,应照章征收契税。

  2.房屋赠与:房屋受赠人缴纳契税。

  【提示1】获奖办法取得房屋产权的照章缴纳契税。

  【提示2】对付《中华公民共和国继续法》规定的法定继续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续地皮、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造孽定继续人根据遗嘱承受去世者生前的地皮、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把稳是否为法定继续人)

  3.房屋互换:包括房屋利用权交流和房屋所有权交流。

  【提示】双方交流代价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
其代价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四)房屋附属举动步伐等有关契税政策

  1.对付承受与房屋干系的附属举动步伐(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地皮利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付不涉及地皮利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采纳分期付款办法购买房屋附属举动步伐地皮利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条约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举动步伐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4.对承受国有地皮利用权应支付的地皮出让金,要征收契税。
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5.对纳税人因改变地皮用场而签订地皮利用权出让条约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地皮利用权出让条约的,应征收契税。

  【提示】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地皮用场应补缴的地皮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用度。

  6.地皮利用者将地皮利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7.地皮利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地皮,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地皮的利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地皮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地皮利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地皮利用者享有霸占、利用、收益或处罚该地皮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本色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地皮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地皮利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该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三、纳税人:在境内转移地皮、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四、税率: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

  【提示1】契税的详细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提示2】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规定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五、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1.地皮利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转移条约确定的成交价格。

  2.地皮利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地皮、房屋权属行为:税务机关参照地皮利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3.地皮利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的地皮利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纳税人报告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情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提示】

  顺口溜:卖房卖地成交价,赠房赠地核定价,换房换地用差价。

  4.出让国有地皮利用权的:承受人为取得该地皮利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以协议办法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地皮出让金、地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办法确定:

  ①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②地皮基准地价:由县以上公民政府公示的地皮基准地价。

  (2)以竞价办法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样平常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地皮出让金、市政培植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用度应包括在内。

  (3)先以划拨办法取得地皮利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办法取得该地皮利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地皮出让金和其他出让用度。

  (4)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地皮出让金和其他出让用度成为完备产权住房的,免征地皮权属转移的契税。

  5.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条约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用度应包括在内。

六、应纳税额的打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税率

七、征收管理

  1.纳税责任发生韶光:纳税人签订地皮、房屋权属转移条约确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地皮、房屋权属转移条约性子凭据确当天。

  (1)因公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地皮、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责任发生韶光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2)因改变地皮、房屋用场等环境应该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责任发生韶光为改变有关地皮、房屋用场等环境确当日。

  (3)因改变地皮性子、容积率等地皮利用条件需补缴地皮出让价款,应该缴纳契税的,纳税责任发生韶光为改变地皮利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环境,按规定不再须要办理地皮、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责任发生之日起90日内报告缴纳契税。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该在依法办理地皮、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报告缴纳契税。

  【提示】在依法办理地皮、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条约、权属转移条约性子凭据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办理。

  3.纳税地点:地皮、房屋所在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