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王师长西席通过幸福房地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条约》《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由张女士购买王师长西席名下房屋,房屋面积为47.1平方米,价款350万元。
条约还约定,条约签订当日由张女士向王师长西席支付定金50万元,房屋附属举动步伐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张女士,王师长西席应该在领取全部房款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张女士,自条约签订之日起90日内,双方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条约签订当日,张女士向王师长西席支付了定金50万元,幸福公司按程序办理了网签手续,网签条约中该房屋约定的成交价格为270万元,王师长西席供应的银行账号在网签协议中作为监管账户提交。
后双方因房屋附属举动步伐设备及其装饰装修折价款问题发生争议,王师长西席注销了作为监管账户的银行账号,导致网签无法完成,张女士无法定期支付购房款。

张女士诉称,已定期向王师长西席支付定金,《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条约》明确约定房屋附属举动步伐及装修随房屋一起交付,房屋价款已经包含了装修折价款,王师长西席注销银行账号的行为违反了条约约定,至今已过90日办理房屋过户的期限,故诉至法院哀求王师长西席连续履行条约。
王师长西席认为,网签条约价格270万元,与房屋约定的实际交易价格不同,系阴阳条约,应属无效,其有权谢绝连续履行条约,现哀求解除条约。

二手房生意阴阳合同能避税这项条目无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王师长西席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条约》约定房屋价款为350万元,该价款符合签订条约时的市场代价,王师长西席哀求增加涉案房屋的附属举动步伐及装修折价款,缺少法律依据。
该条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干系法律逼迫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应该按照房屋价款连续履行。
双方网签条约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为270万元,而双方实际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条约》为350万元,网签条约实为避税考虑,故关于270万元的价款约定无效,但并不妨碍双方按照《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条约》的履行。
法院终极讯断张女士将剩余房款支付给王师长西席,王师长西席合营张女士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干系税费由张女士按照房屋实际交易金额包袱。

法官说法

“阴阳条约”是指条约当事人就同一事变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条约,一份对内,一份对外。
个中,对外的“阳条约”是为了规避监管、降落房款,从而减少税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交易价格则由“阴条约”约定。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逼迫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危害他人合法权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本案中,张女士与幸福公司通过故意做低房价躲避纳税,网签条约中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张女士与王师长西席在签订二手房买卖条约时,系通过平等的办法进行磋商,且均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房屋买卖条约仍旧有效。
网签条约中的价格条款无效,不影响双方连续进行房屋交易,张女士应按照房屋真实的交易价进行纳税,王师长西席不能就“阴阳条约”主见房屋买卖条约全部无效,应连续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连续进行履行条约责任。

实践中,二手房买卖交易中签订“阴阳条约”表面上看似可以避税,实际上潜藏巨大法律风险,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纳欺骗、遮盖手段进行虚假纳税报告或者不报告,躲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构成逃税罪。
2024年3月18日,最高公民法院与最高公民审查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明确将签订“阴阳条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欺骗、遮盖手段”。
因此,二手房买卖签订“阴阳条约”不仅不能避税,乃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切切不可为。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