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掩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有关事宜通知布告如下。
一、本通知布告适用范围为古城区城市方案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二、本通知布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种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广场、管网等以及居民培植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四、建筑垃圾应该按照可燃物、渣土、砖砂石混凝土块骨料平分类网络处理。渣土以回填利用为主。可燃物须分解为粒径0.4米以下并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处置。砖砂石混凝土块骨料须运至指定建筑垃圾处置场所集中处理,少于5吨的,可运输倾倒至束河小排量居民建筑垃圾临时倾倒场(束河街道束河路青龙北路与中济路交叉口,联系电话:18908880885)、祥和小排量居民建筑垃圾临时倾倒场(祥和街道南口路创升景不雅观园林设计对面,联系电话:18908880885);5吨以上的,须运输至文化建筑垃圾处置场(文化街道文化社区老追古村落丽江滇西北生态循环经济家当园区内,联系电话:0888-5811862)。
五、临街居民自建房、商铺门面等进行培植、装修、装饰时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物料。因培植等分外须要,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物料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行政容许审批手续。
六、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七、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各种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共同掩护良好的城市环境。举报监督电话:丽江市古城区综合行政司法局0888-5153333,0888-5167646。
特此通知布告
丽江市古城区综合行政司法局
2024年5月31日
来源:丽江融媒
编辑:汤维
审核:钟玲
终审:彭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