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347295290A
法定代表人:舒海君
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二雅路67号
经调查,襄阳东津新区宏泰越秀C地块二期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将该项目脚手架工程、防水及外墙保温工程、土建工程分包给当事人。当事人招用李家友、刘超、何国威三个班组施工。上述班组中的王吉星等18名农人工被拖欠人为共计333599元。根据《保障农人工人为支付条例》第三条“农人工有按时足额得到人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人工人为”、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变的关照》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任务”的规定,当事人应该承担用工主体任务,支付拖欠的人为。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支付部分人为后(付清了农人工李家友人为),过时未支付王吉星等17名农人工人为共计230599元,未完备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2.调查讯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3.欠薪明细表;4.工程承包条约、分包条约;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投递回执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管并合营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2 月22日向当事人投递了襄人社监处告〔2024〕X0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惩罚事先奉告书》,并奉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由不成立。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惩罚裁量指标(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惩罚:罚款7000元。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襄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檀溪支行;账户:1804001809044000803)。
对过时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惩罚款。
行政惩罚信息将按照干系规定录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做事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干系部门将履行联合惩戒。改正违法行为可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城区公民法院起诉。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惩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邮编:441000
联 系 人:康璞 陈康 电话:0710-3629282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5日
【来源:襄阳市人社局_关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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