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栖镇集体地皮屯子宅基地上房屋征迁(迁居)补偿履行办法
(搜聚见地稿)
为有效规范塘栖镇集体地皮屯子宅基地上房屋征迁(迁居)补偿行为,进一步掩护被补偿人合法权柄,保障项目培植顺利有序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干系政策,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赞许,就塘栖镇范围内屯子宅基地上房屋征迁(迁居)补偿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塘栖镇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的集体用地上的住宅、辅房及其附属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二、补偿内容
(一)被补偿人被补偿人指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以屯子宅基地作为认定依据,一宗宅基地上房屋内所有职员,无论户口簿多少, 只作为一个“被补偿人家庭”。一宗宅基地的认定,依据我区屯子私人建房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实行。
(二)被补偿房屋
被补偿的房屋面积以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结果报告为准。
1.房屋占地面积的确认
根据被补偿宅基地上实有房屋占地面积结合现有家庭常住在册人口数认定。
(1)认定标准根据区干系文件规定: 占用耕地的, 3 人及以下(指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口,下同) ,不超过 100 平方米;4-5 人,不超过 115 平方米,6 人及以上,不超过 125 平方米。利用其他地皮的,3 人及以下,不超过 120 平方米,4-5 人,不超过 130 平方米;6 人及以上,不超过 140 平方米。两个庄家以上联建审批的,每户统一掌握在 125 平方米之内。建房时面积小于现有人口建房标准面积,则按照现有标准面积进行认定;建房时面历年夜于现有人口建房标准面积,则按照建房审批时面积进行认定。
(2)认定程序:由村落委会调查核实,并在补偿区块内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由村落委会就被补偿人房屋标准出具证明,并报塘栖镇屯子建房领导小组审核;由塘栖镇屯子建房领导小组对村落委会统一出具的证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塘栖镇政府予以认定并公示。
2.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房屋占地 3.5 层所含面积及认定的辅房建筑面积之和。干系建筑面积的打算口径如下:
(1)辅房:
一宗宅基地上辅房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 60 平方米。
(2)建筑面积按照《浙江省房屋面积打算履行细则》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打算和竣工综合丈量技能规程》打算。
3.根据补偿区块内宅基地上房屋建筑的实际情形,结合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对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确认部分的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4.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去除辅房面积后超过被补偿人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两倍结算。迁居补偿时预支,终极分房时以实际安置面积结算。
5.突击加层培植:补偿区块内,以被补偿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项目启动韶光为节点,节点之后发生的加层或培植,加层或培植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三)装修、附属物等补偿
1.对被补偿人一宗宅基地上的所有装修,采取两种补偿办法,本着志愿的原则,由被补偿人自行选择一种进行补偿。详细如下:
(1)按实补偿法:对被补偿人一宗宅基地上的所有装修,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补偿,再按实际评估价褒奖 25%。
(2)包干补偿法:以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包干标准为 800 元/㎡,再按实际评估价褒奖 25%。
2.对被补偿人一宗宅基地上的附属物,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按实补偿。
3.被补偿人的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三相电表、燃气入户初装费按干系部门现行标准给予移位补偿。
4.突击装修或培植:补偿区块内,以被补偿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项目启动韶光为节点,节点之后发生的装修或培植,一律不予补偿。
5.被补偿人不可对已补偿(补助)的物品进行拆除,否则按评估代价扣除补偿款。
(四)搬家费、过渡费、物业费
1.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标准按照市、区政府发布的最新标准实行。
2.补偿区块内租住有我镇尚未安置完成的安置户的,按实际情形给予每户 3000 元的搬家补助,由原所在村落(社区)卖力统计并发放到安置户。
3.全实物期房安置的, 先发放 24 个月过渡费。 货币安置和实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 12 个月过渡费,现房安置在外过渡韶光超 12 个月的安置时按时补发,在外过渡韶光不敷 12个月的不予扣回。每宗宅基地内人口三人以下的按三人为基数结合实物安置比例打算。
4.自通深交房次月起,政府承担安置房物业管理费(含能耗费、车位管理费)5 年,干系用度先缴后补。
(五)褒奖、补助
1.评估、签约、腾空奖:按时进场评估的,每宗宅基地褒奖 3 万元;按时签订补偿协议的,每宗宅基地褒奖 5 万元;按时腾空并交房的,每宗宅基地褒奖 3 万元。
2.查漏补缺包干奖:签约时不再查漏补缺的,每宗宅基地褒奖 2 万元。被补偿人哀求查漏补缺的,根据查漏补缺结果按实补偿,不再享受查漏补缺褒奖。
3.多高层安置奖:安置人口(含货币化安置)4 人及以下的按 21.8 万元/宗地计发;5 人及以上的,按 5 万元/人计发。迁居补偿时预支,终极分房时以实际安置人口结算。
4.项目奖:合营本区块项目事情的,每宗宅基地褒奖 2 万元;以村落民区块为单位,该区块内,在规定韶光内完玉成体签约、腾空的,每宗宅基地额外褒奖 1 万元,该额外褒奖履历收后,由镇下拨至所在村落,由所在村落统一发放。
5.现金红包:规定签约期内第一天签约的,每宗宅基地褒奖现金 1.8 万元;第二天签约的,每宗宅基地褒奖现金 1.5 万元;第三天签约的,每宗宅基地褒奖现金 1.2 万元。
6.实物安置户型选择奖:对付实物安置的补偿人,在规定韶光内完成户型选择和确认的,按可实物安置面积每 80 平方米褒奖 1 万元,不敷 80 平方米按比例折算。
7.其他补助:具有安置资格的职员,属于浙医保发〔2023〕39 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分外病种范围的关照》中的分外病种的,凭备案通过的干系凭据,一次性补助 2 万元/人。 因瘫痪在床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 由所在村落证明,一次性补助 2 万元/人。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一次性补助 1 万元/人。属于 70 周岁(含)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一次性补助 1 万元/人。 被补偿人同时符合二条及以上的按就高原则实行其一。该项褒奖的韶光节点为补偿协议签订韶光。
8.上述第 7 条职员不申请老弱病残提前安置,选择自行过渡的,每宗宅基地褒奖 1 万元。
三、安置原则
1.原则上采取多高层公寓安置办法,被补偿人家庭根据安置面积以面积就近、适配为原则应搭尽搭。
2.安置面积与安置房户型面积差额部分在安置完毕时终极结算。
3.安置人口及安置面积参照区干系文件并结合塘栖镇现行政策实行。
四、其他
1.存在一户多宅(合法继续的除外)或建新不拆旧情形的,只能按一处一宗宅基地进行补偿。
2.本办法由塘栖镇公民政府卖力阐明。
3.塘栖镇公民政府自 2024 年 8 月 1 日之后履行的征迁 (迁居)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