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靳昊整理

●案情:面对公司解除劳动条约的关照,顾女士十分忧郁。
顾女士是上海一家公司的员工。
2022年4月,公司溘然以顾女士2021年期间多次出勤不满8小时,构成事实早退为由解除劳动条约。
顾女士认为,自己入职以来一贯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公司也从未就高下班韶光提出异议或指令纠正;公司解除劳动条约时自己已处孕期,哀求规复劳动关系。
公司则回答解除前并不知晓顾女士有身,其所在岗位也已由其他员工顶替,不存在连续履行劳动条约的条件。

●讯断:上海市杨浦区公民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惩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条约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首先,公司制度以规定高下班韶光为基准,界定迟到早退,但员工手册未列明放工韶光,且公司将日工时不满8小时视为早退,这一制度缺少依据亦不合理。
其次,公司发送的解除关照中所称违游记动均发生在2021年。
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并应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形,但此前公司却从未向顾女士提及早退事宜。
末了,纵不雅观考勤记录,所列出勤不满8小时的天数中工时合计均非常靠近8小时,且只占少数,顾女士并无早退的故意。
法院讯断双方规复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和解。

●说法:开除涉及劳动者劳动权之核心,与平衡保护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劳动者基本劳动权息息相关。
本案涉及“三期”女职工劳动权柄保护问题,对此我国法律亦有特殊规定,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一样平常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但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不在此限。
法院应以更加谨严、严格的态度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条约的合法性,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及实行合理性均系考量范畴,不宜机器,以期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代价不雅观的结论。

女员工因出勤不满8小时孕期遭辞退公司被判违法

《光明日报》(2024年01月27日 05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