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装饰公司(大型企业)与某洁具公司(中小企业)签订工程类物资采购条约,由装饰公司向洁具公司购买工程类物资。

  条约约定,所有款项均由第三方某房地产公司(即开拓商)向装饰公司支付,装饰公司收到房地产公司支付的每笔款项后的5天内,向洁具公司支付该款项的100%。

  洁具公司正常向装饰公司供货后,装饰公司一贯以房地产公司未向其支付款项为由,谢绝向洁具公司支付货款。
洁具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装饰公司支付未付货款及过时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案涉条约约定,所有款项均由房地产公司向装饰公司支付,装饰公司收到房地产公司支付的每笔款项后的5天内向洁具公司支付该笔款项的100%。
但案涉条约与装饰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条约仍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
本案为装饰公司与洁具公司之间的买卖条约轇轕,房地产公司并非案涉条约确当事人,故由其承担付款任务不符合条约的相对性原则。
此外,实际履行中,涉案工程落成至今已有两年多韶光,装饰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根据现有证据不敷以证明其积极向房地产公司主见了工程款。
鉴于装饰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怠于向房地产公司主见工程款,如果让洁具公司一贯等待至房地产公司向装饰公司支付款项后才能收回案涉货款,放任等待韶光的延长,无疑将对洁具公司的权利造成极大危害,明显有违公正原则,也一定对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冲击。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前述讯断。
装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以案说法装饰公司生意合同背靠背条目是否有效

  法官说法

  “背靠背”条款将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转移给供应链中的下贱供应商和施工方,而这些供应商和施工方多为中小企业,每每缺少与大型企业平等协商的能力,同时也难以节制大型企业与第三方条约履行的实时信息。
这种不平等的信息和会谈地位,对付诚信履行条约的中小企业而言,显得并不公正。

  2024年8月27日,《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条件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正式发布,不仅统一了裁判标准,也为中小企业供应了更为畅通的法律救援路子,对付引发市场活力和促进公正竞争具有深远意义。

  当然,各种市场主体也应把稳到,并非所有的“背靠背”条款均属无效条款,须要综合考虑以下成分:1.条约主体方面,条约相对方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背靠背”条款无效。
其他主体之间签订的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背靠背”条款,其效力仍需依照干系法律法规认定。
2.条约类型方面,紧张适用于培植工程施工、采购货色或者做事等范例的条约类型。
3.条约约定内容方面,“背靠背”条款表现为大型企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条件。
当然,大型企业哀求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支付款项的内容也应包含在内。
4.条约签订韶光方面,对付2020年9月1日之后的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轇轕案件,才能直接适用《批复》的规定。

  此外,须要特殊解释的是,中小企业在签约时负有奉告责任,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与机关、奇迹单位、大型企业订立条约时,应该主动奉告其属于中小企业。

来源:公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