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至法院哀求拆除装置

这样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物业自行加装梯控装配业主能否要求拆除

许某系临清某小区的业主
许某诉称,临清市某物业公司擅自在小区各电梯轿厢及掌握面板上开孔,并陆续加装电梯掌握装置。
业主仅能利用物业公司发放的电子卡才可以利用电梯,并且只能到达自己所在楼层,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日常起居生活。
同时,物业公司安装的掌握装置未经电梯原厂家书面赞许,也未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私自改变电梯原有功能,存在发生电梯事件的风险。
许某认为,物业公司未经授权对电梯进行管控,违反法律规定,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哀求物业公司拆除电梯掌握装置并规复电梯原有功能。

物业公司认为,许某只是小区内的一户业主,哀求拆除小区内电梯加装的IC卡系统,其无法代表该小区内全体业主主见权利,许某的主体不适格,应该驳回许某的起诉。
电梯加装IC卡系统不影响电梯的利用功能也不影响业主正常利用,反而能够防止无关职员随意出入单元楼层,防止业主财产被盗或其他侵害事宜的发生,实际上起到安检的功能。
乘坐电梯时按键与刷卡同样是举手之劳,不影响业主正常利用,也不影响邻里相互见面或者外来亲友拜访。
要求法院驳回许某的诉讼要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电梯所有权系业主共有,属于业主日常利用客梯,而非货梯或者应急电梯,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对业主日常电梯安装梯控装置,应该征得专用部分面积占比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许,并应得到有资质的电梯厂家授权,方为合法。
物业公司对小区住宅加装梯控,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变,物业公司的行为未经业主授权赞许,且该行为是对业主实际权利的限定,客不雅观上虽能避免外来闲杂职员的进入,但亦对业主的生活和出行造成不便。
此外,物业公司未经授权和履行特种设备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对电梯加装梯控,违反干系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拆除电梯梯控装置,规复电梯在梯控装置安装前的状态。

讯断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聊城中院,经中院审理后作出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供应物业做事应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有权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变,有权行使表决权。
个中,对付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变,须经法定决议规则予以确认,否则物业公司无权擅自限定业主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变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订和修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订和修正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改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做事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举动步伐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举动步伐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修建筑物及其附属举动步伐;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场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变。
业主共同决定事变,应该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变,应该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赞许。
决定前款其他事变,应该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许。
《物业管理条例》下列事变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订和修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订和修正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改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做事企业;
(五)筹集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修建筑物及其附属举动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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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墨:廉玉磊
来源:临清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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