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今年1月,黄师长西席出差在某酒店办理住宿,选定了逐日268元的房间。到了退房日,因事情缘故原由,15时后黄师长西席才赶回酒店办理退房,酒店前台事情职员要多收半日房费,双方由此发生争执。黄师长西席认为,酒店没有事先奉告,延迟退房2小时收取半天房费不合理。268元的房费是按照全天24时打算,延迟2小时,加收22元比较合理。随后,黄师长西席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讯断: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庭审中主见的“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行业老例,系以修订前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为据,因该规范已在2009年修订后删除该内容,且该规范明确住宿韶光结算办法要昭示或奉告乘客,故被告以“行业老例”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告以房费为标准,按实际占用酒店房屋的韶光承担每间房的房费22元较为公正,亦能填补酒店的丢失。因此,讯断被辞职还原告多收的房费。
●说法:实践中,延迟退房而加收半日乃至一日房费并不少见,饱受消费者诟病。2009年《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修订,使得“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日房费”的“行业老例”失落去了合法根本。但在实践中,面对类似问题,一些酒店仍引用上述“行业老例”,一刀切加收消费者半日乃至一日房费,进而引发投诉与诉讼。根据修订后的行业规范,酒店等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昭示客房价格和住宿韶光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办法奉告客人。一方面,只有准确及时奉告干系必要信息,才可能避免结账时因延迟退房而产生轇轕。另一方面,酒店面对延迟退房等情形,应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管的办理方案,而非哀求消费者接管其单方制订的方案。
(光明日报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4年10月05日 05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