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培植项目征地中,征收方始终未就补偿事宜和被征地农人达成同等,其在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环境下直接将补偿款打入了被征收人个人的账户。
然而被征收人哀求实在行补偿职责,却被法院调查创造涉案项目在培植中整体路线偏移改线了!

那么,此种环境下当地县政府还能算是已经履行了补偿职责吗?其未就被征收人的申请给予答复能行吗?日前,北京在明状师事务所的谢瑞青状师团队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申请补偿未获答复,皆因补偿给过了?

委托人王师长西席在河南省洛阳市xx县某村落拥有合法的房屋及承包地皮,因某国道路段改建工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补偿款打了培植又偏移改线了法院是否履职仍需答复

2014年,在双方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下,涉案房屋被逼迫拆除。
在此前后,王师长西席一家和项目培植指挥部多次就补偿标准进行协商,均无果而终。
时至2017年6月,双方仍在针对当年强拆时附属物的丢失补偿问题反复协商。

2023年12月,王师长西席向xx县政府邮寄递交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xx县政府依法履行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对王师长西席户作出书面的补偿安置决定。

但县政府签收后未作出任何答复,王师长西席于是向洛阳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4年4月作出《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驳回了王师长西席的复议要求。

面对权利救援的“不顺”,王师长西席并没有气馁,而是在北京在明状师事务所的谢瑞青、熊世红状师的辅导下,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颠末议定定书》,判令被告xx县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作出书面的补偿安置决定。

庭审中,被告县政府答辩称其在当年征地时即对王师长西席户的地皮和房屋有清晰地调查登记,并打算出了其应得的补偿利益。
在几轮协商中只管王师长西席户提出了诸多“无理哀求”,征收方仍旧想尽办法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升补偿,避免对项目培植产生影响。

干系补偿用度13万余元已打入王师长西席的银行账户内,县政府已经依法履行了其补偿安置职责,不存在原告所谓的“补偿不到位问题”,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颠末议定定完备精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状师解析:打款不即是履行补偿职责,且路线偏移改线怎么说?

谢瑞青状师团队的熊世红状师在庭审中指出,本案被告县政府在当初征地时并未与王师长西席户就补偿安置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将13万余元补偿用度打入王师长西席的账户,但王师长西席并未实际领取该笔补偿用度,县政府也无证据证明王师长西席领取过涉案附属物的补偿款。

而根据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3月出具的情形解释,涉案国道培植项目因多种成分影响,整体路线由南向北偏移改线,是否占用了原告的地皮及占用地皮面积多少并未核实确定,对地上附属物的补偿也未确定。

在此环境下,被告县政府显然不能仅凭其打款行为就被认定为已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而是应该作出书面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王师长西席户的补偿利益构成予以明确。
市政府的复颠末议定定则紧张证据不敷。

“偏移改线”这一事实对案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024年7月30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豫03行初57号《行政讯断书》,部分采纳了二位状师的代理见地,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洛阳市公民政府于2024年4月作出的洛政复决字〔2024〕第89号行政复颠末议定定,责令被告xx县公民政府在讯断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王师长西席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作出处理。
委托人的合法权柄得到了初步掩护。

在明状师提示

谢瑞青状师团队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人的是,征地补偿安置只存在两种“办理”环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单方面“打款”而被征地农人未领款,则不能视为征收方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

本案的难点在于牵扯年代较久,但在明状师牢牢捉住国道培植“偏移改线”这一主要事实不放,锁定了被告县政府未基于精确的事实给予补偿安置的问题,为下一步的权利救援创造了条件.(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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