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光:2024-06-14 15:23 浏览量:91 文号:榕建规〔202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培植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改进和优化营商环境,加速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落地开工,市培植局牵头研究制订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施工容许证的干系方法,详细关照如下:

  一、事变办理原则

关于进一步优化解决施工许可证相关方法的通知

  (一)新建项目分段履行工程。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由培植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按照实际施工时序,分阶段办理桩基、上部工程施工容许证。

  (二)在建项目增加装饰装修施工内容。
项目已取得施工容许证,可增加装饰装修施工内容的,在重新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按施工容许证在原证书根本上增加施工内容办理,装饰装修与主体构造工程(土建)合并为一个项目工程。

  (三)既有建筑二次装修工程。
应单独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容许证,装修主体原则上应取得产权权属证明或通过方案条件核实、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二、简化报告材料

  (一)方案容许方面:工程培植项目取得项目总平方案审查见地的,可作为办理桩基工程施工容许证的方案部门容许证明材料。
办理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容许证的项目如图审报告中明确不涉及改变建筑物利用功能、建筑面积、立面、色彩、外不雅观等内容的,可不供应方案部门容许证明材料。

  (二)施工图审方面:工程各阶段的施工图审查应在申请相应阶段的施工容许证前完成。
在申请桩基工程施工容许证时,可先行提交桩基工程的施工图技能审查见地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既有建筑二次装修项目,若涉及利用功能变更的,审查报告书中应明确构造安全及抗震是否知足改变利用后功能哀求。

  (三)施工条约方面:分阶段办理桩基施工容许证的,应提交施工总承包条约,并明确桩基阶段的条约造价、工期等信息;在建项目增加装饰装修施工内容的,其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构造工程(土建)应为同一总承包单位。

  (四)权属材料方面:办理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容许阶段,装修主体为房屋建筑所有人的,可供应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未办理产权证的,可供应方案条件核实见地书、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见地书(或消防备案证明)作为证明材料;装修主体为房屋建筑租赁人的,还需供应房屋租赁条约、房屋产权单位(个人)的赞许装修证明。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参建任务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干系技能标准规范组织培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管监督管理,属于分外培植工程的,应在主体构造施工前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见地。

  (二)桩基工程施工图通过技能性审查后,应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项目参建五方任务主体共同出具确认该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现场施工依据的书面解释。

  (三)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容许证的工程,不得超范围施工,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施工容许证,培植单位应该向主管部门报备并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紧张任务,施工单位应落实主体任务,监理单位落实监理任务,采纳有效方法担保施工现场安全。

福州市城乡培植局   

2024年6月4日    

来源:市城乡培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