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中,对《济宁市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政发〔2019〕7号,JNCR—2022—0010012)作出以下修正:

1.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地皮利用总体方案、城乡方案”,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城乡方案”,统一修正为“国土空间方案”。

2. 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将前款规定限定事变书面关照自然资源和方案等有关部门停息办理干系手续”,在“自然资源和方案”后增加“、行政审批做事”。

3. 第十四条中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场、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形组织调查登记,干系单位和个人应该予以合营”,在“抵押”后增加“、查封”。

最新修改事关济宁房屋征收补偿

4. 删除第五章法律任务,实行省条例规定。

5. 部分章节条款序号进行了微调。

6. 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3月24日,登记号调度为JNCR—2024—0010003。

修正后的

《济宁市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全文如下

济宁市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根据《济宁市公民政府关于修正〈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宁市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的关照》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掩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柄,根据国务院《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能开拓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征收国有地皮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城区、兖州区公民政府卖力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事情。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能开拓区管理委员会卖力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详细事情。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应该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事情予以辅导,对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履行单位事情职员的业务知识和干系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市和任城区、兖州区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为本级公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诲、民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方案、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干系事情。

州里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该合营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事情。

第五条 市、区公民政府应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事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履行单位,承担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详细事情。
房屋征收履行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履行单位的,应该与房屋征收履行单位签订委托条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干系用度列入房屋征收本钱。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履行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履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卖力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任务。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履行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地产测绘、预评估、房屋征收评估、法律做事、房屋拆除、专家鉴定等专业性事情,所需用度列入房屋征收本钱。

第八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该遵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正、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公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有关公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应该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须要,有下列环境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区公民政府对国有地皮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须要;

(二)由政府组织履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根本举动步伐培植的须要;

(三)由政府组织履行的科技、教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奇迹的须要;

(四)由政府组织履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培植的须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方案法有关规定组织履行的对危房集中、根本举动步伐掉队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须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须要。

非因前款所列环境,不得对国有地皮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一条 征收房屋应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国土空间方案和专项方案。
个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培植、旧城区改建,应该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操持。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能开拓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培植、旧城区改建,应该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操持。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培植项目组织履行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解释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详细环境,并提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方案等部门出具的培植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国土空间方案和专项方案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培植、旧城区改建须要征收房屋的,培植项目组织履行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该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培植项目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操持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变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该提出审查见地,报市、区公民政府。
市、区公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该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履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场等不当增加补偿用度的行为;违反规定履行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将前款规定限定事变书面关照自然资源和方案、行政审批做事等有关部门停息办理干系手续。
停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场、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查封等情形组织调查登记,干系单位和个人应该予以合营。

第十五条 市、区公民政府应该组织自然资源和方案、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培植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权属登记或者改变用场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区公民政府应该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七条 市、区公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加强对培植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土空间方案进行培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该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公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履行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形;

(四)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代价认定;

(六)过渡办法和迁居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丢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褒奖等。

第十九条 市、区公民政府应该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培植、自然资源和方案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旬日。

因旧城区改建须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区公民政府应该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大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形修正征收补偿方案。
听证事情由市、区公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履行。

市、区公民政府应该将征收补偿方案搜聚见地情形和根据"大众见地修正情形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市、区公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该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用度保障、风险化解方法、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该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要依据。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应该经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当局常务会议谈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用度应该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市公民政府依法对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能开拓区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任城区、兖州区公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区公民政府应该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应该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变。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地皮利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二条 任城区、兖州区公民政府应该将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材料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民政府应该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该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代价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迁居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丢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代价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代价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地皮利用权的代价。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代价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代价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环境除外。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民政府应该以所供应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代价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民政府应该供应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能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场,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缺点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民政府应该对被征收人实施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办法。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条约。

第三十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征收该房屋应该按照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所在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供应建筑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代价大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代价小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民政府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旬日。

第三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公民政府应该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该搜聚被征收人见地,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三十二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该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15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迁居费,每户迁居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

第三十三条 征收商业、生产、办公、仓储非住宅房屋,其举动步伐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和迁居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用度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该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15元。
详细培植项目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公民政府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等成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该按照前款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供应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门的任务延长过渡期限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过时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供应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过时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五条 征收商业、生产、办公、仓储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丢失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该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丢失补偿费。
个中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丢失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30元,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丢失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15元。
详细培植项目的停产停业丢失补偿费标准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公民政府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等成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丢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前款标准,给予一次性三个月停产停业丢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丢失的,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供应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不支付停产停业丢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门的任务延长过渡期限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过时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丢失补偿费;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供应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过时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丢失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丢失补偿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七条 院墙、大门、构筑物、树木等附属物以及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燃气、暖气举动步伐安装费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固定电话移机费、有线宽带迁移机费等补偿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实行。

第三十八条 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沿街、一层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已取得业务执照满1年,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1—5年(含5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10%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5—10年(含10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15%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10年以上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20%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期限迁居的,市、区公民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户(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褒奖。
详细补助和褒奖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该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就补偿办法、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迁居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丢失补偿费、迁居期限、过渡办法和过渡期限等事变进行约定。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履行房屋征收应该先补偿、后迁居。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该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迁居期限内完成迁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纳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畅等造孽办法迫使被征收人迁居。

禁止培植单位参与迁居活动。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迁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民政府应该催告当事人履行迁居责任,催告书投递旬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迁居责任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统领权的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该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形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迁居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供应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地皮利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第四章 征收评估

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代价,应该由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事情,一样平常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该统一。

第四十八条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尊重被征收人意愿,遵照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等干系事变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奉告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旬日。
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具名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州里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五十条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纳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办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纳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办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该约请被征收人、州里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条约,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按照干系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孽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按照委托条约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供应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进行现场解释,听取见地;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缺点的,应该予以改动。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房屋征收部门供应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十四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旬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旬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旬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该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旬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缺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改正缺点,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价格、房地产、地皮、国土空间方案、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4日。
本办法履行前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按照原规定标准实行。

来源: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济宁广电微信"大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