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上海的刘女士为装修新居,在查看上海某装修公司出具的装修效果图及报价单后,与该公司签订一份《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条约》,委托该公司对其名下一房屋进行装修,条约价款为9.5万元。条约还约定,在无项目变更的情形下,竣工结算的高下增减幅度不超过总价款的5%。
条约签订当日,刘女士支付了装修首付款2.8万余元,之后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在施工进行到水电工程项目时,装修公司单方提出增加工程项目并增加装修价款,个中变更金额远超约定总价款的5%。刘女士谢绝该工程增项,装修公司遂停滞施工,并将施人为料搁置于房屋内。2021年5月,由于与装修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刘女士向装修公司发出书面关照,表示由于装修公司私自变更条约,多次无理歇工,故关照公司解除条约。
刘女士认为,上海某装修公司曾上门对房屋进行丈量并出具了设计方案和预算报价,其对施工所需材料及数量应该是明确的,私自增加装修项目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于是,刘女士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诉讼,哀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条约》,并哀求装修公司返还工程款、承担干系违约任务并赔偿房屋空置丢失。
庭审中,被告上海某装修公司则辩称,部分工程需施工过程中才可确定详细事情量及材料,且双方在条约附件的《预算造价书》中约定“水电按实际数量结算”,因此装修公司的增项内容合理。刘女士谢绝变更报价单,施工停滞任务不在装修公司,故不同意解除条约,哀求连续施工。如果法院认为条约已经解除,应认定装修公司已进行了施工,已收装修款2.8万余元不能全退。
审理中,经刘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案涉房屋装修工程价格进行鉴定。经鉴定,装修公司已经完成工程项目代价1万元。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和装修公司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条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条约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装修公司所出具的设计变更单,增加部分紧张是原预算中未包括的工序或原预算中对数量预估不敷而导致的增加。而装修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装饰装修的企业,在设计方案由其出具的情形下,理应对施工现场有充分的认识与预估,相应的工程预算应充分合理,涵盖达成设计方案所需的人工、材料等各项用度。刘女士作为普通消费者,其条约预期是花费9.5万元的装修价格得到符合设计方案哀求的装修成果,对付装修过程中的工序、所需材料的多寡并无充分的认知。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单方提出变更施工内容及材料,且工程款增减幅度超过5%,不符合条约约定,已经构成违约。
且装修公司擅自歇工后,谢绝解除条约,并将施人为料遗留房屋内,对刘女士不能连续装修房屋进而利用负有紧张任务。然而,刘女士在明知装修公司谢绝连续施工的情形下未及时清理并收回房屋,对不能利用房屋的丢失负有次要任务。综合双方任务大小、房屋空置韶光及案涉房屋市场租金情形,酌定确定装修公司赔偿刘女士丢失2.5万元,装修公司扣除已完成项目工程款应返还刘女士工程款1.8万余元。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依法讯断双方条约解除,被告上海某装修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丢失2.5万元并返还未落成的工程款1.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坚持原判。
对付该讯断,审理法官向上游新闻表示,装修市场中,部分装修公司为匆匆成签单,以低预算金额与业主签订条约,但在实际施工中却擅自增加工序和材料,使业主承担大额“增项款”。当业主谢毫不合理增项时,装修公司又采纳歇工手段,迫使业主赞许该类“增项”,严重危害业主合法权柄。业主作为普通消费者,基于对装修公司专业性的认可及对装修公司出具的设计图和报价的相信才与装修公司签订条约,因此装修公司应严格恪守老实信用原则,遵照条约项下的约定。若因上述歇工行为致使条约解除,装修公司则需承担违约任务并赔偿因歇工所造成的丢失。
上游新闻 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