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由调查、核实,现已审查闭幕。
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司法职员于2024年7月8日对位于宿州市埇桥区鹤山路与引河路交叉口的建筑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讨,创造现场正在施工中,厂区内有部分裸土未进行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供应的业务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形;
2.2024年7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讨(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
3.2024年7月8日制作的调查讯问笔录1份,证明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的情形;
4.2024年7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检讨时现场的情形;
5.《当事人投递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供应确切的投递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形;
6.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该项目施工工地的详细位置;
7.承包项目施工条约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由安徽鑫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
8.司法职员的司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司法职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该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园地内堆存的,应该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以 《行政惩罚事先奉告书》( 皖宿环(埇)罚告〔2024〕41号)奉告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歇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罚款贰万元(20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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