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仓储合同0533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账号:

  电子信箱:

  保管人

法定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账号: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合法原则、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左券自由原则和老实信用原则,经由友好协商,签订本条约,共同信守。

一、仓储物

编号

包装

货色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质量应利用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利用经批准的企业或行业标准。
在没有上述质量标准时,可以由存货人与保管人在仓储条约中自行约定质量标准。

货色损耗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实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损耗量在法律规定或约定标准范围内,保管人不承担任务;超过标准范围的,保管人应该承担任务。

二、保管场所

1.

2.保管场所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依保管物的种类、价格,有偿还是无偿等情形确定适当的保管场所。

三、保管方法

1.

2.当事人约定的保管方法,保管人不得擅自变动。
如果碰着了紧急情形,并且可以推定存货人如果知道此种危急发生也赞许改变其约定的保管方法时,保管人可改变保管方法。

3.当事人没有就保管方法进行约定的,保管人应根据保管物的种类、价格,有偿还是无偿,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保管。

4.保管方法有分外约定的,应以分外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5.保管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超限等分外货色时,应该有专门的仓库、设备并配备有专业技能知识的职员卖力管理。
必要的时候,还应向保管人供应储存、保管、运输等方面的技能资料。

四、仓储用度

1.保管人供应仓库 平方米由存货人利用,仓库租金按月包库制,每月每平方米 元(大写: ),合计月租金为 元(大写: )。

2.打算项目包括保管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搬运费、车皮、站台、包装整理、商品养护等用度,条约中应对下列项目作出明确规定:用度由哪一方承担、打算标准、支付办法、支付韶光、地点、开户银行、账号等。

3.保管费 元(大写: ),转仓费 元(大写: ),出入库装卸搬运费 元(大写: ),车皮、站台、包装整理、商品养护费 元(大写: )。

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寄存人应先行交付保管用度的 %;

在保管期满,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别的保管用度;

保管费总额为 元(大写: );保管用度一律以 (办法)支付。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3.仓储费应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提前支付。

4.必要用度包括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
要求存货人支付上述用度时,保管人应出示有关清单和登记簿。
仓储条约中规定的仓储费包括必要用度时,存货人不必再另行支付。

五、保管期限

1.保管期限 年,从 日至 日止。

2.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应该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存货人应及时取回仓储物,也可以不规定有效期限,只要存货人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用度,条约即可连续有效。

六、出入库

1.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包办人都应在场,考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包办人具名。
该记录应视为条约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2.入库是指货色进入仓库时所进行的清点、考验和吸收事情。
入库时,保管人要根据条约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等对入库货色进清点、验收和吸收。
验收无误后,向存货人开出仓单,并报仓库司帐统计入账、登记。

3.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没有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可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随时哀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
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韶光。

4.货色出库一定要当面交卸清楚,并做好记录。
如果是由保管人代办运输的,保管人则应卖力向运输部门办理托运、发运手续。

七、验收

1.货色验收由保管人卖力,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1)是货色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不雅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形;

(2)是包装内的货色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色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色上无标记的,以存货人供应的验收资料为准。

(3)是散装货色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条约规定验收。

2.存货人应该向保管人供应必要的货色验收资料,如未供应必要的货色验收资料或供应的资料不完好、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色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条约规定时,保管人不承担赔偿任务。

3.保管人应按照条约规定的包装外不雅观、货色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创造入库货色与条约规定不符,应及时关照存货人。
保管人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丢失,由保管人卖力。

4.验收期限: 天(海内货色不超过 天,国外到货不超过 天)。
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丢失由保管人卖力。
货色验收期限,是指货色和验收资料全部投递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5.验收韶光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投递的签收韶光为准。
超过验收韶光所造成的实际丢失由保管人卖力。
保管人应该对未能按照条约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方法、韶光验收仓储物或验收不准确所造成的丢失卖力。
存货人应该对未能供应验收资料或供应资料不完好、不及时所造成的丢失卖力。

八、货色的损耗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九、权利责任

(一)保管人权利责任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堕落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该解释该物品的性子,供应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纳相应方法以避免丢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用度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堕落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该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2.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堕落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该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保管人对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保管时,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或条约约定的哀求操作或储存。
在保管期间,保管人应按条约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哀求保管货色,并定期进行检讨,使保管的货色不短缺、不破坏、不污染、不灭失落,处于无缺状态,创造货色涌现异状,应及时关照存货人处理。
未经存货人许可,无权委托第三方代管。

3.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该给付仓单。

4.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哀求,应该赞许其检讨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5.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创造有变质或者其他破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该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因情形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该将该情形及时关照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6.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过时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物。

7.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落的,保管人应该承担危害赔偿任务。
因仓储物的性子、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破坏的,保管人不承担危害赔偿任务。

8.仓储物涌现危险时,保管人有责任关照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第三人对其保管的货色主见权利而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有责任关照存货人;

(2)储存的货色创造有变质或其他破坏的,保管人应及时关照存货人;

(3)储存的货色创造有变质或其他破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关照并催告存货人处理。
如果保管人违反关照责任,给他人的储存物造成堕落、污染等危害的,存货人不承担任务。
当然,在紧急情形下,保管人可自行作出必要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形关照存货人。

9.在仓储期限届满后,由保管人送货上门的,保管人应按照条约规定的韶光、数量,将货色送至存货方。

(二)存货人权利责任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堕落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该解释该物品的性子,供应有关资料。

2.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具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该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过时提取的,应该加收仓储费;提条件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4.存货人为了防止货色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破坏,有权利随时检讨仓储物或提取样品,但在行使检讨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时,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事情。

5.存货人应该按照条约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将货色交付给保管人入库,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供应验收资料,存货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按照约定入库储存货色的,应该承担违约任务。
因存货人未供应验收资料,或者供应的资料不完好、不及时而造成验收差错及其他丢失的,由存货人卖力。
存货人应按照条约的约定卖力货色的包装,因包装不符合哀求而造成货色破坏的,由存货人卖力。

十、保管人的任务

1.在货色保管期间,未按条约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哀求保管货色,造成货色灭失落、短少、变质、污染、破坏的,答允担赔偿任务。
如属包装不符合条约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色破坏、变质的,不负赔偿任务。

2.对付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条约规定的哀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答允担赔偿任务。

3.由于保管人的任务,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条约规定赔偿存货人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

4.由保管人卖力发运的货色,不能定期发货,应赔偿存货人过时交货的丢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条约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丢失。

十一、存货人的任务

1.由于存货人的任务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人应偿付相称于相应保管费 %(或 %)的违约金。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人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人偿付违约金 元(大写: ),或按双方协议办理。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色以及易腐、超限等分外货色,必须在条约中注明,并向保管人供应必要的保管运输技能资料,否则造成的货色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人承担赔偿任务直至刑事任务。

3.货色附近失落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人关照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丢失由存货人承担。

4.未按国家或条约规定的标准对储存货色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色破坏、变质的,由存货人卖力。

5.存货人已关照出库或条约期已到,由于存货人(含用户)的缘故原由致使货色不能准期出库,存货人除按条约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 元(大写: )。
由于出库凭据或调拨凭据上的差错所造成的丢失,由存货人卖力。

6.按条约规定由保管人代运的货色,存货人未按条约规定及时供应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色的运输办法、到站、接货人,答允担延期的任务和增加的有关用度。

十二、声明及担保

(一)保管人

1.保管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条约。

2.保管人签署和履行本条约所需的统统手续 均已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条约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保管人履行本条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讯断、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

4.保管人为签署本条约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条约的签署人是保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条约生效后即对条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存货人

1.存货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条约。

2.存货人签署和履行本条约所需的统统手续 均已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条约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存货人履行本条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讯断、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

4.存货人为签署本条约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条约的签署人是存货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条约生效后即对条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保密

双方担保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得到的商业秘密(技能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供应方赞许,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 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责任的,答允担相应的违约任务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丢失。

十四、不可抗力

本条约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战胜、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不雅观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磨难如大水、地震、失火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宜如战役、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宜的发生导致条约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形书面奉告另一方,并应在 天内,供应事件详情及条约不能履行或者须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条约或暂时延迟条约的履行。

十五、关照

1.根据本条约须要发出的全部关照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条约有关的关照和哀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取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办法通报。
以上办法无法投递的,方可采纳公告投递的办法。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关照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关照对方;否则,由未关照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任务。

十六、争议的处理

1.本条约受 国法律统领并按其进行阐明。

2.本条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办理,也可由有关部门调度;协商或调度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办法办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公民法院起诉

十七、不可抗力

1.如果本条约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宜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条约下的全部或部分责任,该责任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宜妨碍实在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宜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韶光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宜的发生关照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宜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供应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宜及其持续韶光的适当证据及条约不能履行或者须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宜导致其对本条约的履行在客不雅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任务尽一相符理的努力肃清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宜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宜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实行本条约。
不可抗力事宜或其影响终止或肃清后,双方须立即规复履行各清闲本条约项下的各项责任。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肃清而致使条约任何一方损失连续履行条约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条约或暂时延迟条约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任务。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任务。

4.本条约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掌握的,无法预见或纵然可预见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战胜,并于本条约签订日之后涌现的,使该方对本条约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不雅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宜。
此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磨难如水灾、失火、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宜如战役(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八、阐明

本条约的理解与阐明应依据条约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条约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条约的阐明。

十九、补充与附件

本条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条约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条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条约效力

本条约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具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年,自 日至 日。
本条约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条约副本 份,送 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