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房屋产权后却得知

该房产竟拖欠3年物业费

这笔欠费

原房东和买受人

谁来承担

竞买法拍房拖欠的物业费该由谁承担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王某经法律拍卖竞拍得一处房产,原房东为李某
2023年1月,王某在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后,到该房产的物业做事公司办理物业干系手续。
物业公司哀求王某支付该房产已拖欠3年的物业费。
王某认为其刚刚取得房产证,之前的物业费与其无关。
经多次催要无果,物业公司将王某与原房东李某一并诉至法院。

法庭上,原房东李某提交法院《拍卖公告》,个中第八条载明“ 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实行裁定书、帮忙实行关照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干系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
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统统税、费和所需补缴的干系税、费(依照税法等干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干系用度自理。
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交费责任人的用度也由买受人承担。
详细用度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干系单位自行查询。
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形,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办理,与拍卖人无涉。

李某认为,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备理解并接管标的物的现状和统统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竞买人可以到干系部门咨询涉案房屋的情形,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现状的认可,任务自大。
故其已对涉案的物业欠费不具有任何偿付任务,该欠付任务应由竞买人即新居主王某承担。

王某认为,《拍卖公告》第八条载明的“水、电、物业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不合法、无效。
物业费是李某欠的,应由李某支付。
要求法院讯断驳回物业公司对其的诉讼要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拍卖的情形下,应由原业主还是现业主支付物业做事费。

第一,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做事条约,对“收费标准”“应于每年4月20日前预先交纳一年度的物业费的交纳韶光”“空置房物业费如何交纳”“转让前的交清责任”进行了约定。
案涉房产欠付物业费已达3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也便是说,在2019年4月20日前,李某就应预交2020年度物业做事费。
李某违约迟迟不交,物业公司怠于催要,而导致欠付物业费达3年。
现因拍卖变更业主,据此免除李某条约责任有失落公正合理性。
故对李某以房产已经拍卖、所欠物业费不应由其包袱的主见,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条约相对性原则,李某应该向物业公司支付所欠物业做事费。

第二,案涉房屋的《拍卖公告》等文件明确载明了拍卖标的物所涉及的物业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理解并承担。
王某志愿参与竞拍,应视为其对《拍卖公告》等上述条件的接管和赞许。
其参加竞拍前理应自行理解、核实案涉房屋的物业做事费等欠费情形。
王某参与竞拍并取得案涉房屋产权,表明其认可案涉房屋的瑕疵和权利包袱,赞许承担案涉房屋所欠物业做事费的任务。
且本案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此予以明确谢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关照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乐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谢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其乐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故王某在拍卖公告载明欠交物业费需由买受人承担的情形下,明知且赞许承担该物业费交纳责任,应构成债务加入。
对王某抗辩其在取得房产证之前的物业费不应承担交纳责任的主见,法院不予采信。
王某就李某所欠上述物业做事费答允担连带了债任务。

第三,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所诉期间案涉房产处于空置状态。
《山东省物业做事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做事费应该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详细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公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用度最高不得超过60% 。
” 根据本案实际情形,法院参照上述规定,对物业公司所诉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按照六折认定计收。

法官说法

近年来,法拍房新产权人清欠物业做事等用度的轇轕较多,是原产权人包袱,还是新产权人债的加入或债的转移,不雅观点不一。
本案中,原产权人李某违约迟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怠于催要而导致欠付物业费达3年,现因拍卖变更业主据此免除李某条约责任有失落公正合理性,根据条约相对性原则,原产权人李某应该向物业公司支付所欠物业做事费。
竞买人即新居主王某志愿参与房产竞拍,应视为其对法院《拍卖公告》内容的接管和赞许,其参加竞拍前理应自行理解、核实案涉房屋的物业做事费等欠费情形,王某参与竞拍并取得案涉房屋产权,即表明其认可案涉房屋的瑕疵和权利包袱,赞许承担案涉房屋所欠物业做事费的任务,且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此予以明确谢绝。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王某在拍卖公告载明欠交物业费需由买受人承担的情形下,明知且赞许承担该物业费交纳责任,应构成债务加入,王某就原业主李某所欠物业做事费答允担连带了债任务。

每一起案件都是一个引领社会风尚的指向标,本案通过对竞买人“债的加入”的认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柄,确定了条约相对性原则下实际债务人了债责任,又对法拍房竞买人起到谨慎把稳和风险提示效果,顺应了公道、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代价不雅观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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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小舒 济南市市中区公民法院
来源:法院周刊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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