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治报
买车送赠品,是商家常见的营销手段。有人受商家多项赠品的吸引,全款买下车辆,却迟迟不见赠品。近日,永嘉县公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拒兑赠品而发生的购车条约轇轕。
事宜起于2023年11月,李师长西席在某汽车发卖公司处订购了一辆某品牌新能源家用轿车。“在店里谈的时候,发卖公司承诺我在购车当天支付购车全款82100元,可以额外享有脚垫地毯、贴膜、行车记录仪、E充电500元电卡等多重赠品的优惠。”李师长西席回顾。
然而让李师长西席忧郁的是,到了约定提车日,发卖公司仅向李师长西席交付了订购的车辆,对原来承诺的赠品却“装傻充愣”,称根本就未作出过承诺。
“当时便是由于全款提车赠品比较多才会下单,没想到他们几次再三出尔反尔。”2024年1月,李师长西席向永嘉县商务局投诉。做生意务局调度,发卖公司仍不同意给予赠品。无奈之下,李师长西席只好诉至法院,哀求汽车发卖公司补偿赠品代价三倍的金额。
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该遵照老实信用原则。原告李师长西席在购买车辆时,被告汽车发卖公司答应给予赠品地毯、贴膜、行车记录仪及E充电500元电卡(本案中酌定赠品总代价为1000元),原告支付购置款后又谢绝给付赠品,存在敲诈行为。
法院认为,依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500元的,为500元。法院终极讯断被告赔偿原告赠品代价的三倍即3000元。讯断后,被告当即履行了付款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汽车发卖条约具有法律效力,商家承诺的赠品被写入汽车发卖条约,应予以尊重和履行。”承办法官潘谷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