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行政惩罚决定书。

利用了10项工程虚假古迹,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作出如下行政惩罚:1、撤销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2、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3、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培植厅行政惩罚决定书

住建厅撤销天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天资

赣建审批罚决〔2024〕1号

当事人:江西纬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FXGF3X

法定代表人:柯旭明

单位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明叔路99号9幢1-502

根据干系部门供应线索,2024年4月1日,本机关对你司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行为予以备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司于2021年3月报告建筑业企业(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利用了10项工程虚假古迹,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申请人申请行政容许,应该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响真实情形,并对其申请材料本色内容的真实性卖力”的规定。
你司的违法事实,有平台报告资料、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事情联系函》、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培植厅行政惩罚事先奉告书》(赣建审批罚告〔2024〕1号),并依法投递。
你司签收后,在规定韶光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见地及听证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司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惩罚:1、撤销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2、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3、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上述罚款,限你司自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国库账号,过时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惩罚决定,可在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媾和行政诉讼期间,本惩罚决定一直止实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培植厅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