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被惩罚3000元。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来看今日案例。
2024年1月,肖某作为原告在洞口县公民法院石江法庭参加一起物权轇轕案件庭审。
庭审过程中,被告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在证人揭橥证言期间,肖某对三人的陈述心怀不满,担心证人证言影响案件讯断结果,便忽略法庭纪律,利用法官及被告等人视线盲区,利用手机偷偷拍摄证人出庭作证的照片及视频。
在庭审结束几天后,肖某将视频及照片发送至400余人确当地微信群,并揭橥了辱骂、威胁证人等辞吐。
针对肖某的行为,洞口县公民法院法律警察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并对肖某进行传唤。肖某对偷拍庭核阅频并在微信群辱骂、威胁证人的事实招供不讳。经法警释法明理,肖某对自己行为深感后悔并写下反省书。
洞口县公民法院依法对肖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惩罚决定。之后,肖某主动缴纳了罚款并在微信群发布了道歉声明。
法官提醒:法庭内诉讼双方均有合法表达诉求的权利,也有遵守法庭规则的责任,任何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都是对法律威信的寻衅;证人出庭作证,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人格肃静受法律保护,诉讼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违法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肖某作为原告的物权轇轕案件,经开庭审理,法院依法支持了其诉讼要求,但是由于肖某对法律的无知和一时冲动,导致赢了官司却要承担3000元的罚款,实在得不偿失落。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
全体职员在庭审活动中应该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法律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履行下列行为:
......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利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公民法院法律警察依法履行权益的规定》第二条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公民法院法律警察应该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掌握,实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逼迫方法。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
对法律事情职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职员、鉴定人、勘验人、帮忙实行的人,进行侮辱、诋毁、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公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来源:洞口县公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