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经中龙公司管理人审查认定,未创造中龙公司存在可处置的财产,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2024)苏13破5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张志强对中龙公司享有债权,现中龙公司不存在可供处置的财产,应认定中龙公司不能了债到期债务,明显缺少了债能力,并且中龙公司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符合破产条件,应依法发布中龙公司破产。

同时因中龙公司无财产可供了债破产用度,破产程序应予闭幕。
破产程序闭幕后二年内创造有应该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该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中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民法院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敷以支付分配用度的除外。
综上,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发布中龙腾辉江南培植有限公司破产;

二、闭幕中龙腾辉江南培植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宣告中龙腾辉江南培植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