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央关于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有关事变的关照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浸染,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央(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央”)决定面向存量住房开展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现就有关事变关照如下:

一、存量住房组合贷款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央与商业银行就发生交易的同一套存量住房(二手住房)分别向购房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住房组合贷款”)。

郑州公积金面向存量住房开展组合贷款营业10月8日起实行

二、申请条件和资料

申请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该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赞许以公积金中央和商业银行作为共同抵押权人,将所购住房设定抵押,为贷款供应包管。
申请资料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哀求供应。

三、业务办理流程

存量住房所在行政区域设有交易资金监管平台的,应按照《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郑房〔2024〕40号)哀求监管交易资金,按照下列流程办理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一)向公积金中央和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出具《(存量住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买卖双方签订存量住房买卖条约和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部门出具首付款监管凭据;

(三)公积金中央和商业银行分别审批、发放贷款,向监管账户转入贷款资金;

(四)买卖双方根据交易资金监管部门关照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五)商业银行依据买方不动产权证书牵头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六)交易资金监管部门依据房屋抵押登记证明,向卖方结算交易资金(含带押过户时卖方的贷款本息)。

四、贷款审批有关哀求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贷款比例和还款办法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确定,个中还款期限应保持同等。
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一致时,按照约定同等的内容确定组合贷款有关数据。

五、其他有关事变

(一)受理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时,按照公积金中央和商业银行评估价的较低值认定房屋总价,所认定的房屋代价仅用于打算组合贷款金额,不用于辅导买卖双方交易。

(二)存量住房组合贷款金额为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之和,占房屋评估价的比例应同时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谋划定的最高比例。

(三)借款家庭的还款能力由商业银行结合公积金中央审批结果和银行干系哀求进行认定,月还款总金额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政谋划定。

(四)办理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时,由商业银行牵头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保管抵押登记证明,并向公积金中央和交易资金监管部门履行奉告责任。
交易资金监管部门应于交易房屋向公积金中央和商业银行设定抵押登记后,向卖方结算交易资金。

(五)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阶段性担保+房屋抵押”的包管办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商业银行有关哀求供应包管。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全部结清时,经公积金中央赞许后,由商业银行牵头申请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或向借款人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的申请资料。

(六)存量住房组合贷款发放后又取消交易的,产生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监管部门将贷款资金分别退还给公积金中央和商业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央和商业银行出具的关照及结清证明,为买方结算剩余监管资金。

(七)如果受到房屋所在地房发生意营业规定限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调度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流程。
未实施交易资金监管的区、县(市),可依据银行柜面转账凭据认定首付款的支付情形,并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将贷款资金转入卖方个人银行账户。

(八)商业银行可志愿与公积金中央签订有关业务互助协议,参与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本关照自2024年10月8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办理。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央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