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两者的质量保修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本日禀享的主题便是理清这两种质量保修的范围、期限与任务。在这之前,大家要知道两组基本法律关系:
(1)培植单位(开拓商)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培植工程施工关系
(2)购房人与培植单位(开拓商)的关系是商品房买卖关系
大家会说,按照上述关系描述,购房人岂不是和施工单位没有关系了吗?房屋是由施工单位施工的,难道施工单位在涌现质量问题后不须要担责吗?
这须要向大家解释一点,本日所谈论的话题仅限于开拓商交付房屋后,关于商品房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所涉及的质量保修,不谈论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或第三人固有的人身或者财产权柄危害(比如外墙瓷砖脱落致人损伤等)。
限于这个层面,购房人与施工单位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故涌现房屋质量问题后,我们主见权利的工具是开拓商,履行保修责任的主体也是开拓商,只不过在大多数环境下,是由开拓商关照施工单位前来维修而已,这随意马虎给我们造成一种错觉——施工单位也是我们声讨的工具(法律意义上,暂不谈论道德层面)。
培植工程质量保修我国培植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在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会向培植单位(开拓商)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会明确培植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任务等内容。
法律依据为《培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上述规范均为行政法规,所规定内容是国家逼迫性标准(最低标准),有关内容总结如下:
表1
商品房质量保修开拓商应该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任务,开拓商与购房人应该在条约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任务等内容做出约定,在商品房交付利用时,开拓商向购买人供应住宅质量担保书和住宅利用解释书。住宅质量担保书应该列明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法律依据为《房地产开拓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商品房发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实施住宅质量担保书和住宅利用解释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上述后两部规范分别为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有关内容总结如下:
表2
表3-下文补充阐明
总结相同点
无论是培植单位(开拓商)和施工单位之间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还是培植单位(开拓商)和购房人约定的房屋质量保修期,均不得违反《培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表1和表2都有所表示)
不同点(1)起算点
原则上,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点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房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点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算。
(2)任务主体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由施工单位向培植单位(开拓商)履行;房屋质量保修责任由培植单位(开拓商)向购房人履行。培植单位(开拓商)履行保修责任后依法或践约向施工单位追偿的事宜,本文不谈论。
(3)表3的分外环境
“存续期”的观点由来是由于竣工验收与交付利用之间存在一个韶光段,存续期=培植单位(开拓商)与施工单位约定的保修期(把稳:不得少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上述韶光段。
我们举个例子,比如2020年1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培植单位(开拓商)与施工单位约定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即保修期限截止日为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开拓商将某间顶层房屋发卖并交付于购房人,可以看到,竣工验收之日与实际交付之日相差3年,此时存续期为2年(5年-3年)。
我们对照表3,可以看到《商品住宅实施质量担保书和住宅利用解释书制度的规定》中屋面防水最低保修期限为3年,此时上例存续期2年少于《规定》中的3年,例外环境的条件知足,此时如何处理呢?
分段处理:存续期的2年,还是按表2的原则处理;存续期届满后,屋面防水保修延续1年,两者(2年+1年)合并,恰好符合《规定》中3年的最低哀求。
末了一点提示(1)碰着详细问题时应该以房屋买卖条约约定的质量保修内容为准,《商品房发卖管理办法》《商品住宅实施质量担保书和住宅利用解释书制度的规定》因法律层级较低,可以适当参考,但要谨慎适用。
(2)关于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培植工程承包单位向培植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此类房屋没有《商品住宅实施质量担保书和住宅利用解释书制度的规定》的例外环境(即表3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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