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佑和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公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侵害案件,双方系业委会主任和物业经理,因被告物业经理在业主微信群中诋毁、侮辱原告而被诉至法院,哀求被告物业经理赔偿丢失并公开道歉。
远安法院
据悉,自某小区建立以来,该物业公司便从事物业做事,因小区业主对该公司做事长期不满,多次提出见地后物业做事仍未改不雅观。2023年,小区业委会召开会颠末议定定解除同物业公司的物业做事条约,并进行公告。
物业经理得知该情形后,于2024年1月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诋毁业委会主任存在恶意勾引、干涉业主选项、违背业主张愿和逼迫要票行为,业委会主任得知后,以该经理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理解双方抵牾轇轕后,通过调度,使双方达成协议,末了物业公司经理在小区业主群里公开向业委会主任赔罪道歉,赔偿丢失2000元。被告当场履行责任后,该案件也就此结案。
法官提醒,网络并造孽外之地,小区业主微信群虽然只是面向小区业主,但仍旧属于网络公共空间。本案中,物业公司经理对业委会主任发布带有贬损性的评价,给业委会主任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业委会主任社会评价降落,超出其合理容忍的限度,可认定该经理的行为侵害了业委会主任的名誉权,应该承担停滞侵害、赔罪道歉、赔偿丢失等民事侵权任务。
(来源:纵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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