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底,浦东某小区的业主汪女士(化名)和某施工队卖力人签订条约,约定由施工队对汪女士房屋前后院围墙进行施工,由施工队方面包工包料,详细施工情形以汪女士哀求及施工队供应图纸为准。
汪女士先行支付了40000元,并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45000元,还有条约总价款5%的质保金,在工程结束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据汪女士表示,今年2月,其创造房屋前院道路有积水,认为影响其通畅,于是和施工队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汪女士另行支付57000元,待施工队将案涉房屋前院积水部分以原材料施工完毕后,再向施工队支付3000元。

汪女士表示,施工队卖力人口头承诺于今年2月尾进行修复,对方一贯未履行承诺。
汪女士委托状师向施工队卖力人发送信息,哀求施工队对积水部分进行维修,对方也谢绝回答。
汪女士认为,施工队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其权柄,其有权要求被告施工队连续履行条约,将房屋前门积水部分施工完毕。

审理过程中,汪女士又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工程队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原告丢失5250元。

业主请施工队修小区公共门路被物业阻挡能起诉要求连续施工吗

装修公司为拿剩余工程款签补充协议

对付汪女士的诉请,施工队卖力人表示不认可。
被告施工队卖力人辩称,实在行工队一开始已按条约约定完成了汪女士家房屋前后院围墙新建工程的施工,只是,在他向汪女士收取剩余工程款时,汪女士却提出哀求对房屋前院道路积水部分进行维修。

施工队卖力人表示,当时其为能拿到剩余工程款与汪女士签订了补充协议,但之后未去施工的缘故原由,紧张是由于道路积水区域为小区公共区域,并非汪女士房屋私有部位,小区物业公司也不准施工,以是不同意汪女士哀求其对道路积水部位进行施工的要求。

法院:修路须业主表决赞许,驳回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11月,原、被告签订条约约定:施工地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由被告施工队包工包料对上述房屋前后院围墙新建进行施工,工程总价为88,000元。
在被告施工完成后,双方为剩余工程款的结算。
2024年2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除已经支付的款项外原告再向被告支付57000元,待被告将房屋前院积水部分施工完毕后,原告支付被告3000元,被告应在2天内维修完毕,被告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由原告找其他职员进行维修,干系用度由被告承担。
之后,被告在收到剩余工程款后未按约对房屋前院积水部分进行施工,故双方发生轇轕,原见告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昭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举动步伐和物业做事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干系重大事变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变。

本案中,原告汪女士房屋前院道路为小区业主共有,道路维修事变应经业主表决赞许。
故汪女士作为小区单个业主个人出资维修共有道路,须经业主表决赞许。
原、被告在业主尚未参与表决赞许情形下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关于对房屋前院共有道路进行施工的约定无效,该约定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原告汪女士哀求被告施工队承担违约任务及赔偿丢失的要求,应予驳回。

终极,法院驳回了汪女士的全部诉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