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形成“震慑一片、警觉一方”的效果,该区公布了2起范例司法案例。
“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高度重视,以案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任务,持续加强生产现场管理,有效戒备遏制事件发生。

案例一:镇江中瑞标准件有限任务公司被罚款13100元,卖力人戴某罚款2620元

2024年3月20日,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司法局司法职员对镇江中瑞标准件有限任务公司进行“厂中厂”专项司法检讨。
创造该公司未与镇江市铝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镇江荣升食品有限公司、镇江高新区靖凯纸制品发卖部等3家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件隐患剖断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规定,上述环境构成重大事件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司法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作出罚款公民币13100元的行政惩罚,对该公司紧张卖力人戴某作出罚款公民币2620元的行政惩罚。

不规范镇江中瑞标准件凯悦制衣被处罚

案例二:镇江市凯悦制衣贸易有限公司被罚款25000元,卖力人刘某罚款5000元

2024年7月30日,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司法局司法职员对镇江市凯悦制衣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厂中厂”专项司法检讨。
该公司为“厂中厂”承租方,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整栋厂房二楼,紧张从事服装面料加工,企业员工超60人,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现场堆放有大量布料等易燃物品。
司法过程中创造该企业只开通了厂房东侧唯一的出入口,西侧的安全通道处于锁闭状态,一旦发生失火,职员无法从安全通道撤离。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司法局对该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方法决定书,作出罚款公民币25000元的行政惩罚,对该公司紧张卖力人刘某作出罚款公民币5000元的行政惩罚。

校正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