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______诉________xx轇轕一案,向你院提出统领异议。
申请事变:
将该案移交有统领权的北京市xx区公民法院统领。
事实与情由:
贵院受理的xx诉xxxx轇轕一案【___字第___号】,原告在xx省xx市xx区起诉,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收到起诉书,但申请人住所地实际不在xx市xx区,依法贵院并无该案的统领权。详细的事实和情由为:
由于2022年11月尾申请人调到北京事情,因此从2022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就已经长住北京。申请人现仍旧在北京事情,因此现在仍旧住在北京。从2022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即住在北京市xx区xx小区内。即从2022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在北京市xx区已居住一年多。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领;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公民法院统领。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申请人户籍在xx,但现在居住于北京,因此其户口所在地并非其住所地,申请人只有常常居住地,申请人至起诉时已在北京市xx区居住一年多,目前仍在此居住,显然其常常居住地为北京市xx区,因此,依法本案应由北京市xx区公民法院进行统领审理,贵院无该案统领权,请贵院将该案移交有统领权的法院统领。
此 致
xxxx 公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