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志杰建材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利用的地皮包括自李家巷镇沈湾村落协议得到的村落集体地皮以及高卫国自李家巷超达方解石微粉厂转让得到的有证及无证地皮,上述地皮上建造的房屋均无产权登记。

在权属无法确认的情形下,对长兴志杰建材有限公司所利用的地皮和房产予以变价处置缺少干系法律依据,故长兴志杰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了债债务的财产,已具备不能了债到期债务,资产不敷以了债全部债务的条件,且无第三人为其供应足额包管或者为其了债全部债务的可能,故管理人提请法院发布长兴志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闭幕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长兴志杰建材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且无第三人为其供应足额包管或者为其了债全部债务的可能,管理人申请发布长兴志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闭幕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于 2024年9月6日裁定发布长兴志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闭幕长兴志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宣告长兴志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