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12刑初20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公民审查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人牛某,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海市闵行区公民审查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20〕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造孽接管"大众年夜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公民审查院指派审查员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解人、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解人、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解人、被告人牛某及其辩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审查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起,上海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财富”)对外召募资金。“合星财富”通过开设线下理财门店与线上融资平台,以发放宣扬单、随机拨打电话、网站宣扬等公开宣扬办法,并承诺8%至14%的高额年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大众年夜众发卖各种理财产品及基金产品。
“合星财富”在本市闵行区莘松路XXX号东苑丽宝广场1楼303室设闵行分公司后,被告人先后进入该公司向不特定社会"大众年夜众发卖理财产品召募资金,直至2019年初,发生兑付困难,涉及未兑付金额2.4亿元公民币(以下币种均为公民币)。其间,被告人王桂某先容其儿子被告人朱某某入职“合星分公司”后,帮其先容大量客户,以巩固其“古迹”。
被告人陈某领、朱某某2020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桂某于同日自首,同月9日被告人牛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关照后主动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紧张犯罪事实招供不讳。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被告人陈某某位于本市浦东新区鹤永路、闵行区华宁路房产各一套;查封被告人朱某某位于本市清峪路、千阳南路房产各一套;查封被告人牛某位于本市采江路房产一套。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牛某家属代为退赔造孽所得70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多名证人的证言、供应的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干系条约,多名同案人的供述,上海公信司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合星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陈某某等人涉嫌造孽接管公众年夜众存款案涉案金额的法律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合星财富”的干系企业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情情形》《帮忙查询财产关照书》《帮忙查封关照书》《查封决定书》,户籍信息以及四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身为公司直接任务职员,帮助其上级公司造孽接管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造孽接管"大众年夜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四名被告人系从犯,应该从轻、减轻惩罚。
被告人陈宝某、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紧张罪过,系坦白,可以从轻惩罚。被告人牛某、王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被告人牛某志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惩罚金15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紧张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仅提出获取的人为、佣金的一半用作公司经营。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主不雅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系坦白、从犯,希望从轻惩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从犯、初犯等希望从轻惩罚。
被告人朱某某对紧张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仅提出对非吸的总金额和佣金的数额有异议。被告人朱某某的辩解人对基本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朱某某对2015年1月至10月的非吸金额不应承担任务,由于其该段韶光没有入职;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仅系挂名参与,也不应当承担任务;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作为分总经理应该承担任务。基于上述缘故原由,朱文杰涉案金额认定过高。此外,朱某某的违法所得部分用于向投资者返利,朱某某与母亲王某某实际获利应该扣除该部分金额。
被告人牛某对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但实际获利的一半用于发放团队成员津贴与掩护客户。被告人牛勤的辩解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希望对其从轻惩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起,“合星财富”对外召募资金,通过开设线下理财门店与线上融资平台,以发放宣扬单、随机拨打电话、网站宣扬等公开宣扬办法,并承诺8%至14%的高额年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大众发卖各种理财产品及基金产品。
“合星财富”在本市闵行区莘松路XXX号东苑丽宝广场1楼303室设闵行分公司后,被告人先后进入该公司向不特定社会"大众年夜众发卖理财产品召募资金,直至2019年初,发生兑付困难,涉及未兑付金额2.4亿元。其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容其儿子被告人朱某某入职“合星分公司”后,帮其先容大量客户,以巩固其“古迹”。
经审计: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扣除陈某某本人及其支属数据后,陈某某团队在“合星财富”共计召募资金633,024,490.89元,尚未兑付金额240,778,497.75元。
2015年5月至2019年2月,扣除王某某本人及其支属数据后,王某某在“合星财富”共计召募资金248,061,642.89元,尚未兑付条约金额97,842,269.92元。
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或将银行卡交由王某某利用、或与王某某合资、或以团队形式在“合星财富”共计召募资金347,166,242.89元,尚未兑付金额152,375,204.13元。
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扣除牛某本人及其支属数据后,牛某团队在“合星财富”共计召募资金188,193,848.00元,尚未兑付金额60,609,520.15元。
被告人陈宝某、朱某某2020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同日自首,同月9日被告人牛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关照后主动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紧张犯罪事实招供不讳。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被告人陈某某位于本市浦东新区鹤永路、闵行区华宁路房产各一套;查封被告人朱某某位于本市清峪路、千阳南路房产各一套;查封被告人牛某本市采江路房产一套。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牛某家属代为退赔造孽所得7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先对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后在辩论闭幕前对紧张事实予以招供。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违法所得400万元。
本案证据如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由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明:
1、四名被告人的多次供述证明上述事实。
2、同案人等多人的供述证明,该公司的“非吸”经营模式并证明各被告人的地位、浸染。
3、证人吴某某、林某某、李1、李某2、谢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及所在公司的“非吸”情形、“挂单”模式。
4、证人冯某某、郑某1、邵某某、周某1、王某某、束某某、范某某、孙某某、李3、周2、朱某某、郑某2、甘某某等人的证言、供应的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干系合同等证明“合星分公司”的“非吸”状况及各被告人的地位、浸染。
5、上海公信司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合星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陈某某等人造孽接管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的法律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各被告人的犯罪金额。
6、“合星财富”的干系企业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情情形》《帮忙查询财产关照书》《帮忙查封关照书》《查封决定书》、户籍信息证明各被告人的到案经由、身份情形及财产查控情形。
法院讯断情由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作为公司直接任务职员,帮助其上级公司造孽接管"大众年夜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造孽接管"大众年夜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单位犯罪。
四名被告人系从犯,个中陈某某系“合星财富”闵行分公司卖力人,依法应该从轻惩罚;王桂某、朱文某、牛某系业务员、团队卖力人,依法应该减轻惩罚;
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紧张罪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惩罚;
被告人牛某、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惩罚;被告人牛某志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与紧张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各辩解人以上述情由要求从轻惩罚的见地,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人为、佣金的一半用作公司经营,被告人朱某某、牛某辩称部分人为、佣金用于团队成员发放款项,经查,无论是公司经营还是团队成员发放均属犯罪行为的必要本钱,对付各被告人的辩白,不予采纳。
被告人朱某某、牛某及朱某某的辩解人还称部分违法所得用于发回投资人,须要解释的是违法所得金额不影响行为的定性,且返还给投资人的款项亦不明确,考虑到朱某某名下接管的金额及返还投资人的金额系朱某某、王某某共同、或分别接管,故对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牛某均酌情从轻惩罚。
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解人提出,朱某某2015年1月至10月没有入职,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仅系挂名参与,对此不应承担任务。经查,朱某某2015年1月起没有正当情由将名下银行卡交由母亲王某某利用,并在同年11月入职“合星财富”闵行分公司,或与王某某合资、或以团队形式召募资金,故朱某某应该对其名下的全部犯罪金额承担任务,对朱某某及其辩解人的该项见地,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讯断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造孽接管"大众年夜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造孽接管"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造孽接管"大众年夜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牛某犯造孽接管"大众年夜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十五万元。
五、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公民币四百七十万元按比例发回各集资参与人;责令各被告人连续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发回各集资参与人。
朱某某、牛某回到社区后,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管教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旬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备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