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持有烟草经营容许证的个体商户只能从烟草局合法批发喷鼻香烟,不得通过其他路子购买或发卖。
而一旦违反这一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不过,罗某或者说他并不在乎这些法律条款,他可能认为自己只是经营小本买卖,毫无大碍。
但是,运气彷佛并不站在他这一边。

在短短半年内,罗某被烟草局查到两次违规批发喷鼻香烟的事实。
首次是在去年十月,烟草局事情职员在例行检讨中,在罗某的店里创造了一些造孽来源的喷鼻香烟。
这次,罗某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被警告,再犯将吊销他的容许证。
第二次是在今年三月,烟草局的事情职员再次检讨时,在罗某的店内创造了7条中华牌喷鼻香烟,虽然这些喷鼻香烟是真品,但并非从烟草局合法批发。
罗某阐明说,他的一个朋友急需中华牌喷鼻香烟,而他自己已售罄。
以是,他前往附近的烟酒店购买7条中华牌喷鼻香烟,仅是为了帮助朋友,没有从中牟利。
但烟草局却对他的说辞产生质疑,由于他未能供应确切的购买地点和朋友的详细信息,且他已有一次违规记录。

根据《烟草专卖容许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付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而在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司法机关惩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有权责令持证人停息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因此,烟草局做出了吊销罗某的烟草经营容许证的决定。

罗某对此感到非常不满,他认为烟草局的惩罚过于严厉,违反了法律的原则。
他坚信自己并没有违法批发喷鼻香烟,而只是帮助朋友购买,不构成经营行为。
他还提到烟草局在惩罚时未奉告他申请复媾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认为程序有违法之处。
因此,他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撤销烟草局的惩罚决定。

在云南丽江有一个小卖部的老板他名叫罗某拥有一

但遗憾的是,罗某的诉讼并未得到成功。
在一审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烟草局的惩罚依法合理,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烟草局供应了罗某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两次惩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了罗某两次造孽批发喷鼻香烟的事实,而罗某则未能供应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帮助朋友购买喷鼻香烟的。

此外,法院指出,《烟草专卖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卖力全国烟草专卖事情,各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
因此,烟草局具备法定权益、范围、条件和程序,有资格核发烟草专卖容许证,并有效监管。
只管行政惩罚决定书未明确载明申请复媾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这或许不太规范,但不影响罗某选择提起诉讼的法律救援路子。
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要求。

罗某因此彻底失落去了他的小卖部。
他不仅面临经济丢失,还承受生理压力。
他或许认为自己受到了冤屈,然而法律是不容忽略的。
如果他能够遵守法律规定,按规定从烟草局批发喷鼻香烟,或许就能避免这统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