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不雅观点:
对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哀求、不符合法定哀求或者因敲诈、重大误解等缘故原由导致装修实际代价明显低于约定装修价格的违约任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减少房屋装修部分价款的违约任务的,应予支持;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买受人在约定任务办法之外哀求出卖人承担减少装修价款违约任务的,不予支持,但出卖人赞许的除外。
二、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要求讯断(变更后):1.被告按照涉案房屋全部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二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月8日(紧张问题维修完成日)止的过时交付违约金172326元;2.被告按照同地段同类住房的租金5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赔偿涉案房屋维修期间即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交付日)的房屋空置丢失10666元(原告当庭表示应为42500元);3.被告按照4.1元/月/平方米标准向原告赔偿涉案房屋维修期间即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实际维修完成之日)止的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4493元;4.被告向原告赔偿装修差价丢失4万元。#装修差价##商品房陷阱##精装房#
三、被告答辩:
被告宁波某公司答辩称:1.案涉房屋在符合交付条件后,被告已按约关照原告查验房屋,原告查验后提出了一些问题,被告积极履行保修责任,已于2023年9月28日完成了对案涉房屋的修复。而且原告所提出的问题均系装修的轻微瑕疵不影响其正常居住利用,且被告不须要承担过时交房违约金;2.原告主见的空置丢失和物业费丢失以及装修差价丢失均缺少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四、一审法院讯断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条约(预售)》和《升级装修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定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责任。原告张某履行了向被告宁波某公司支付房款的责任,被告宁波某公司应该履行向原告张某交付房屋的责任。
案涉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被告宁波某公司按约关照原告张某在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案涉房屋的交付手续,原告张某按约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查验,并提出装修存在的问题,被告宁波某公司对原告张某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维修,并在2023年8月17日关照原告张某维修完毕,原告张某于同年8月20日再次查验房屋,认为还存在地面有鞋印、次卧门下陷等问题,被告宁波某公司连续维修,原告张某于同年9月11日第三次查验房屋时认为还存在阳台顶刷漆滴漏痕迹明显等问题,被告宁波某公司连续维修直至原告张某接管交付房屋。
从上述原告张某第二次、第三次查验房屋所提出的问题来看,这些问题已经不影响该房屋的正常居住利用,应视为被告宁波某公司已按条约约定在原告张某查验越日起60日内完成了修复责任,原告张某应该在收到被告宁波某公司已修复关照的旬日内搞妥交付手续,针对房屋装修存在的问题其可以主见由被告宁波某公司履行保修责任,但原告张某仍以装修存在问题为由不接管交付房屋,直至2024年3月12日才签署《房屋交卸确认书》,根据双方条约约定,本案不能认定被告宁波某公司构成过时交房,不应承担过时交付的违约任务。
原告张某提交的《全装修价格评估报告书》不是双方条约的内容,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以此报告书为据主见装修差价丢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原告张某仍认为案涉房屋的装修不符合双方条约约定,其可以哀求被告宁波某公司承包管修任务。
综上,原告张某的诉讼要求均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韶光效力的多少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讯断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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