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

船舶修理合同0925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_________船_________工程,经双方协商同等,签订本条约,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见附件),经双方勘验核对具名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 工程价款

根据《船舶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公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落成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第三条 加减账工程

1.加账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该加账工程用度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_%,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
若该加账工程用度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__%,或委托方在开工_____%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账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详细情形,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2.减账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账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本钱用度,则该用度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 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进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落成,工程期限共计_________天,个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韶光为_________天。

第五条 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定期落成,委托方付承修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2.提前落成,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_________%,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3.延迟落成,由于承修方缘故原由未定期落成,承修方付委托方罚款。
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________%。

第六条 修费结账

1.预支款及进度款

当本条约具名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委托方向承修方支付如下预支款及进度款:本条约具名后,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预支款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进度达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2.结算

承修方凭结账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委托方应在收到承修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_____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
委托方如对账单有异议,则搪塞工程总价的____%,并把异议点关照承修方核对,如委托方需核对项目时,承修方应供应方便。
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

第七条 质量担保

1.本船修理落成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____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____个月。
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毛病,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供应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毛病和丢失,则应由委托方卖力。

第八条 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考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
单项工程修理落成或考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具名验收。
全部修理工程落成(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落成《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能哀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能协议》实行。
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毛病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
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须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账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向委托方供应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九条 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
若属委托方须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赞许,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赞许,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主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形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事情。
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关照承修方。

第十条 消防安全事情

1.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符合下列哀求:

(1)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应该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船舶考验局制订的《船舶打消可燃气体考验规则》的哀求,打消舱内油、气,由船舶考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考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哀求并出具考验合格证书。

(2)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哀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用除存油,委托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3)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打消干净。

2.修船中利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哀求:

(1)承修方须有专人卖力管理、监护。

(2)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鉴戒区,设置禁火标志。
鉴戒区内严禁利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3)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

3.修船中应该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
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取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

4.承修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船上的防火构造、消防设备和管系。
如确需改动的,应该经船舶考验部门赞许。

5.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举动步伐,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争议的办理

在实行条约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办理。
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结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委托方权利责任及任务

1.考验:承修方供应材料的,承修方应该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管委托方考验。

2.供应材料:委托方供应材料的,委托方应该按照约定供应材料。

3.因怠于答复的赔偿:因委托方怠于答复等缘故原由造成承修方丢失的,应该赔偿丢失。

4.因变更造成丢失的赔偿:委托方中途变更承修事情的哀求,造成承修方丢失的,应该赔偿丢失。

5.帮忙责任:委托方不履行帮忙责任致使承修事情不能完成的,承修方可以催告委托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责任,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委托方过时不履行的,承修方可以解除条约。

6.监督考验:承修方在事情期间,应该接管委托方必要的监督考验。
委托方不得因监督考验妨碍承修方的正常事情。

7.验收事情成果:委托方应该验收承修方提交的事情成果。

8.哀求承修方承担违约任务:承修方交付的事情成果不符合质量哀求的,委托方可以哀求承修方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丢失等违约任务。

9.支付报酬:委托方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于出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条约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气确定,仍旧不能确定的,委托方应该在承修方交付事情成果时支付;事情成果部分交付的,委托方应该相应支付。

10.解除条约: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承修条约,造成承修方丢失的,应该赔偿丢失。

11.承修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能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供应,委托方应大力支持。

12.本船修理期间,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13.如因委托方供应的配件和器材不能定期到厂,或者由于委托方供应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承修方施工时,应由委托方承担任务,且修期顺延。

14.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情形下,承修方支持委托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关照承修方。

第十三条 承修方权利责任及任务

1.完成紧张事情:承修方应该以自己的设备、技能和劳力,完成紧张事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修方将其承修的紧张事情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该就该第三人完成的事情成果向委托方卖力;未经委托方赞许的,委托方也可以解除条约。
承修方将其承修的赞助事情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该就该第三人完成的事情成果向委托方卖力。

2.供应材料并接管考验:承修方供应材料的,承修方应该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管委托方考验。

3.考验:承修方对委托方供应的材料,应该及时考验,创造不符合约定时,应该及时关照委托方改换、补齐或者采纳其他补救方法。
承修方不得擅自改换委托方供应的材料,不得改换不须要修理的零部件。

4.关照改换、补齐或者采纳其他补救方法:承修方创造委托方供应的图纸或者技能哀求不合理的,应该及时关照委托方。
因委托方怠于答复等缘故原由造成承修方丢失的,应该赔偿丢失。

5.接管监督考验:承修方在事情期间,应该接管委托方必要的监督考验。

6.交付事情成果:承修方完成事情的,应该向委托方交付事情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能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委托方应该验收该事情成果。

7.守旧秘密:承修方应该按照委托方的哀求守旧秘密,未经委托方容许,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能资料。

8.承修方可以将其承修的赞助事情交由第三人完成。

9.留置权:委托方未向承修方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修方对完成的事情成果享有留置权。

10.妥善保管:承修方应该妥善保管委托方供应的材料以及完成的事情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落的,承修方应该承担危害赔偿任务。

第十四条 声明及担保

委托方:

1.委托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条约。

2.委托方签署和履行本条约所需的统统手续(_________)均已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条约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方履行本条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讯断、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

4.委托方为签署本条约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条约的签署人是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条约生效后即对条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修方:

1.承修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条约。

2.承修方签署和履行本条约所需的统统手续(_________)均已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条约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修方履行本条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讯断、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

4.承修方为签署本条约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条约的签署人是承修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条约生效后即对条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关照

1.根据本条约须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关照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条约有关的关照和哀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取_________(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办法通报。
以上办法无法投递的,方可采纳公告投递的办法。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关照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关照对方;否则,由未关照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干系任务。

第十六条 条约的变更

本条约履行期间,发生分外情形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条约的,哀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关照对方,征得对方赞许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关照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条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条约,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丢失,由任务方承担。

第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1.本条约受中华公民共和国法律统领并按其进行阐明。

2.本条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办理,也可由有关部门调度;协商或调度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办法办理(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公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条约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宜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条约下的全部或部分责任,该责任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宜妨碍实在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宜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韶光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宜的发生关照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宜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供应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宜及其持续韶光的适当证据及条约不能履行或者须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宜导致其对本条约的履行在客不雅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任务尽一相符理的努力肃清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宜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宜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实行本条约。
不可抗力事宜或其影响终止或肃清后,双方须立即规复履行各清闲本条约项下的各项责任。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肃清而致使条约任何一方损失连续履行条约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条约或暂时延迟条约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任务。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任务。

4.本条约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掌握的,无法预见或纵然可预见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战胜,并于本条约签订日之后涌现的,使该方对本条约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不雅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宜。
此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磨难如水灾、失火、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宜如战役(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 条约的阐明

本条约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条约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约的原则、条约的目的、交易习气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常日理解对本条约作出合理解释。
该阐明具有约束力,除非阐明与法律或本条约相抵触。

第二十条 条约的效力

本条约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具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条约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条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修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具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具名):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具名):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具名):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附件

《船舶修理工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