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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法院为李四变更逼迫方法将其予以开释。
事实和情由李四涉嫌造孽接管"大众存款一案中被告人李四自2023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至今日一贯被关押在看守所达14个月韶光。
此案在2023年11月21日被YC市YH区公民审查院移送至贵院后,贵院一贯未完成审理宣判,此案早已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审理宣判期限。既使贵院向上级法院申请了延期审理,同样也已超出法定延长期限,当前李四已被严重超期羁押。
对付本案来说,时至今日远远仍没有查清事实原形。潘某、关某、关某某三人作为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管,一个都没有被缉拿归案,乃至关某、关某某都没有被公安机关传唤和扣问。李四充其量只是涉案公司的一名加盟商和出资人,既使李四为公司加盟项目作了一定的讲解推广和宣扬,但李四与其他报案人一样也是遭受到出资丢失的受害人。本案就不该将李四作为造孽接管公众年夜众存款罪嫌疑人给予羁押和起诉,更不应将李四作为正犯来对待。
从案卷中报案人的笔录来看,有许多受害人报案时供应的口供解释他们之以是出资注册成为佰优购会员,并不是由于李四先容,是他们听信了其他亲朋好友先容,因此这些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与丢失金额不应当记在李四的名下。本案侦查机关至今没有供应一份审计报告来鉴定李四接管资金的总金额和给出资人造成丢失的总金额。
法释(2022)5号《最高公民法院关于修正〈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造孽集资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只有嫌疑人造孽接管公众年夜众存款的总金额超过100万元和给出资人造成丢失的总金额超过50万元以及接管资金的总人数超过150人时,才应被深究造孽接管"大众存款罪的刑事任务。
本案至今公安机关没有对李四造孽接管资金的总数额和她给出资人造成丢失的总金额以及李四接管资金的总人数作出详细审计和统计,至今也没有任何行政司法部门对李四所开展的业务性子是否是非法接管公众存款作出过调查认定。因此,本案存在以上诸多事实尚未查精,若要想彻底查清本案事实,估计须要很永劫光,在没有查清以上事实之前,本案也不宜匆匆开庭审理,因此不宜对李四再进行羁押。
鉴于查清本案事实尚须要相称一段韶光,且紧张犯罪嫌疑人未被调查或缉拿归案,而李四已被关押14个月韶光,已存在严重超期羁押,要求法院为李四变更逼迫方法将其予以开释。
此致
YC市YH区公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