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培植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4年山东省工程培植标准建议项目的关照》(鲁建标字〔2024〕1号)哀求,现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2024年山东省工程培植标准制修订项目操持征集事情。
有关事变关照如下:

一、征集方向

环绕住房城乡培植领域高质量发展哀求,聚焦现实须要和长远需求,突出地域特点和风尚习气,加快住房城乡培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急需标准体例,切实发挥标准的根本性、引领性浸染。
重点征集方向如下:

(一)低碳节能与绿色发展。
包括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置式建筑等方面标准。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关于开展征集2024年山东省工程培植标准建议项目的通知

(二)城市更新与宜居培植。
包括城市根本举动步伐、韧性城市、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村落居培植、历史建筑保护等方面标准。

(三)品质提升与安全发展。
包括高品质住宅培植、养老举动步伐及无障碍环境培植、老旧小区改造、质量安全等方面标准。

(四)建筑市场与数字住建。
包括聪慧城市培植、智能建造、数字建筑、城市数字化根本举动步伐培植、工程培植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方面标准。

二、项目范围和条件

(一)项目范围

工程培植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为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在全省范围内对干系工程培植技能做出统一规定的,可以申请制订工程培植地方标准。

工程培植产品标准、工程培植产品考验检测方法标准、尚未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实践验证和运用推广的工程培植技能哀求以及涉及部门事情职责的管理标准等不纳入工程培植标准立项范围。

(二)项今朝提

1.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能经济政策;

2.安全适用、经济合理,表示我省景象、地理、环境等特点;

3.技能哀求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地方标准之间应折衷配套,不得重复、抵牾;

4.具有成熟的工程培植技能运用实践履历;

5.涉及专利技能的,应取得专利权人容许在履行地方标准时免费履行其专利;

6.拟纳入标准中的新技能、新工艺应得到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且在我省推广运用一年以上;

7.同一领域、内容附近的干系标准应修订整合成综合性、通用性标准;

8.标准的制订履行不得妨碍商品、做事自由流利等打消、限定市场竞争的行为;不得指定或隐含指定特定技能产品、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信息;不得采取国家和省禁止利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举动步伐设备。

三、报告办法

(一)公开征集。
标准报告单位可从“2024年度工程培植标准重点操持项目”(附件1)中选题报告,也可根据报告范围自主选题自拟名称。
报告单位如有2021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的标准立项项目的,原则上不得报告新项目。
现行工程培植地方标准须要修订的,由原主编单位报告修订。
报告单位为山东省工程培植标准2022年发布履行标准目录(附件2)中主编单位的,请供应所主编标准的履行情形报告,报告包括标准履行情形、履行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二)志愿报告。
报告单位填写《山东省工程培植标准立项申请书》(从省住房城乡培植厅官网“标准造价”专栏下载);供应有详细技能内容的标准编写草案;已进行过试验验证和统计剖析的提交干系报告。
报告单位请于3月15日前将《山东省工程培植标准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及干系材料和履行情形报告报送至济南市城乡培植发展做事中央标准造价站,地址:济南培植档案大厦20楼2003室(经十路14306号),联系人:欧永梅,联系电话:61378833,邮箱:zxbzzj@jn.shandong.cn。

四、其他哀求

(一)报告标准项目中主编单位不超过2 家、参编单位不超过8 家;主编单位为2 家的,标准体例事情由第一主编单位牵头并卖力完成。

(二)报告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承担过与所主编标准内容干系的工程培植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事情,并在干系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能办理标准体例的重大技能问题。
紧张起草人所从事的事情应与标准体例内容同等,有丰富的事情、工程实践履历。

(三)年度山东省工程培植标准制修订操持发布后,标准名称、主编单位不得变动。
标准体例事情应自主项操持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未按时完成的原操持项目作废。

附件:1.2024年度工程培植标准重点操持项目

2.山东省工程培植标准2022年发布履行标准目录

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培植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4年山东省工程培植标准建议项目的关照(鲁建标字〔2024〕1号)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

2024年1月31日

附件1.2024年度工程培植标准重点操持项目.docx

附件2.山东省工程培植标准2022年发布履行标准目录.docx

附件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培植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4年山东省工程培植标准建议项目的关照(鲁建标字〔2024〕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