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学习的主题为《如何进行证据辩解》,由北京市京都状师事务所状师、北京市状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担当主讲人。
刘玲状师从证据辩解的内涵入手,生动形象地将证据与待证事实分别比喻为砖与屋子,由简至深展示证据辩解的底层逻辑。随后,刘玲状师通过审查、剖析、判断、质疑、利用证据等方面讲解实现辩解目标的路径,并结合履历提出质证见地形成的详细方法及表达办法。末了,刘玲状师结合职务犯罪案件、暴力犯罪案件等多个真实案例总结证据辩解的要点,通过剖析详细运用更为深入地展示证据辩解的方法。
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万旭从比较法的角度提出,在中国大陆“质证”不单是针对证人证言的交叉讯问,同时也包括对其他类型证据的调查核实;不仅指对证据的调查核实,也指对证据效力揭橥质疑性见地。万旭博士从“场景”“机遇”“理据”“目的”“策略”五个关键词展开,逐一剖析证据审查的场景、揭橥质证见地的机遇、情由以及质证见地揭橥的目的、策略等。
尚权学术研究部副主任易文杰状师结合刘玲状师的主讲内容谈了三点体会:第一,状师进行辩解前应做好法律检索,尤其要关注威信部门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以及“两高”针对法律阐明所发布的“理解与适用”;第二,被告人质证流于形式的根本缘故原由在于刑事诉讼法未授予被告人阅卷权,现行立法将被告人的证据知悉权寄托于辩解人庭前向其核实证据,实属本末倒置;第三,长期以来,扣问录音录像是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但《公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50条第2款规定 :“法庭应该结合扣问录音录像对扣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扣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扣问录音录像存在本色性差异的,以扣问录音录像为准”,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扣问录音录像也可以用于证明案件实体性事实。
北京尚权状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文龙状师对本次周学习做总结。他首先对主讲人刘玲状师及与谈人万旭博士的参与表示感谢,并指出证据辩解是根本辩解,做得好可以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同时提出证据辩解的四点把稳事变:一是证据辩解还包括进行造孽证据打消时利用线索及证据材料的辩解,把稳造孽取证行为、有罪供述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准备好对公诉人、出庭审查官揭橥的谢绝排非的见地进行合法、有力的回嘴。二是要加强法律阐明能力,提升对《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理解、利用和解释能力,对一样平常性指控见地形成降维打击。三是要勤于拜访案件现场,长于还原案发经由,争取借此找到打破性的辩解思路。四是要在关注《刑诉法阐明》第四章内容的同时,关注法理及案例的利用,借助公民法院案例库以及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抽取个中的裁判规则作为辩解的依据。
本次学习持续了两个多小时,通过主讲人的讲解及与谈人的分享,与会职员对付如何进行证据辩解有了更为系统而深入的认识,收到了良好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