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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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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公民共和国城乡方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方案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培植的,培植单位或者个人应该向城市、县公民政府城乡方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确定的镇公民政府申请办理培植工程方案容许证。
《中华公民共和国城乡方案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培植工程方案容许证或者未按照培植工程方案容许证的规定进行培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城乡方案主管部门责令停滞培植;尚可采纳改正方法肃清对方案履行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培植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纳改正方法肃清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培植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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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蔡莺华
编辑:张睿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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